[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2017-09-15
[实施日期]2017-11-01
[废止日期]----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3号
[有效性]有效
[发布日期]2017-10-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见附件),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15日
图说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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