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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构建社会化法庭调解模式 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现状

本站发表时间:[2017-01-19]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蔡笑

“随着诉讼门槛的不断降低,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亟需解决。”2017北京“两会”期间,北京市政协委员石向阳提出,应构建社会化法庭调解模式 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现状。 

“在法官员额制改革背景下,化解‘案多人少’矛盾,靠增加法官绝对数来解决已不可能,只能从外部案件分流模式创新和内部改革挖潜来实现。”石向阳说。 

他进一步分析指出,“社会化法庭调解模式”有利于整合多种社会资源、提高调解效率。在调解主体上不仅可以整合各种群众性组织资源,还可以整合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不仅可以实现横向上的群防群治,还可以实现纵向上的“他治”与“自治”的有机融合。一旦纠纷发生,相关的多个组织和部门可以整合力量,共同参与调解工作。 

“通过这种渠道化解纠纷,可以节约行政和诉讼成本,大大提高调解的效率和成功率。”石向阳表示。 

“同时,社会化法庭调解模式是顺应国际社会发展方向的需要。”他介绍,美国专门立法确立了民间调解制度,挪威规定诉讼外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且调解协议可强制执行,瑞典95%的民事纠纷都依靠调解来解决,欧盟目前正在制定一部适用于欧盟各国的《纠纷解决法》,联合国也正在起草倡导适用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文件。 

对于如何构建社会化法庭调解模式,他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如要巩固、健全基层调解委员会,在村(居)组织的基础上,建立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并通过民主推荐、选举或聘用等方式落实调解员。 

同时,建立一个党委政府统率、政法综治牵头、司法行政主办、有关部门参与的社会化法庭调解模式协调指挥机构。 

此外,利用好社区法律人才资源,特别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完善调解员培训制度,使其掌握调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技能。

同时,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纠纷排查、登记、统计、文书档案、回访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落实对调解范围和原则、工作程序和纪律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事项的公开明示制度,接受当事人及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注重“情、理、德、法”相结合,使调解工作在规范化的操作中保持灵活性和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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