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家暴干预不能“和稀泥”!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去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一年来,作为我国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在新疆区内实施的情况如何?新疆区内反家暴工作开展的情况如何?记者近日就此进行了走访调查。
拳打脚踢成家常便饭
新疆布尔津县居民巴某与丈夫满某2006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满某多次殴打巴某,致使其身心受损。2011年,满某因故意伤害致巴某重伤,被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巴某因长期遭受家暴,经医院诊断患有焦虑症。如今,出狱后的满某还经常殴打巴某。
2013年,玛纳斯县8岁女孩晓梅的父母离婚,晓梅跟随父亲张某生活,但离婚后的张某性情大变,经常体罚、殴打晓梅,晓梅多次报警寻求帮助,派出所多次对张某教育、劝诫、训告,张某不但没有改观,反而将所有愤怒发泄在晓梅身上。老师、校长多次向当地司法所、派出所反映情况,但收效甚微。
无独有偶,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居民卢女士,2011年3月与万某登记结婚后,万某经常对其殴打辱骂。2016年6月10日,双方发生口角,万某再次对卢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其脸部、头部、背部等多处受伤,卢某不堪忍受,打算通过诉讼离婚。万某得知后,不仅再次对卢某实施家庭暴力,还对其进行言语威胁。
记者采访获悉,家庭暴力案件时有发生,在有些家庭中,拳打脚踢犹如“家常便饭”。
勇敢对家暴说不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头屯河法庭庭长张丽华说,遭遇家庭暴力时,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今年2月11日,巴某向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禁止满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恐吓、跟踪、威胁、接触自己的近亲属。法官审查巴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后,认为巴某的申请符合反家暴法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法定条件,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满某继续对巴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2016年11月15日,哭成泪人的晓梅走进玛纳斯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请求获得法律的帮助。法官依照反家暴法相关规定,立即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张某对晓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实施威胁、恐吓等行为。
卢某也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法院审查认为,万某对卢某实施家庭暴力,卢某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裁定禁止万某对卢某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等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法实施后的最大亮点。保护令一旦发出,被申请人就被禁止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子女及特定亲属,同样被禁止的行为还包括骚扰、跟踪等。这大大提升了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不少受害者从忍气吞声开始勇敢说不。”张丽华说,如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法院将依据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证是难点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联获悉,2016年1月至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联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360人次,其中12338热线接到投诉及咨询154件次,家暴类占一成。
反家暴法规定,法院审理涉及家暴的案件时,可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伤情鉴定等证据,认定家暴事实。而现实中,“举证难”是家暴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一大障碍。许多家暴受害人就医时不注意保留伤情鉴定,而当警察调查取证的时候,经常有当事人的家属和受害人一起求情。家暴案件是自诉案件,如果受害人不坚持,这类案件往往会被从轻处理。
反家暴法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协助执行。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的处置涉及到公安、法院和妇联等多个部门,但现行法律对各部门的权责规定还不够细化,相关部门如何联动也没有具体的流程规范,这对反家暴的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影响。
根治需合力
“反家暴法出台后,社会公众包括受害人都意识到家暴是法律禁止的,也逐步了解遭遇家暴后应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自救。”新疆家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和鹭告诉记者。
“家庭暴力不是仅靠法律就能解决的,最终还要回归社会层面对症下药。”和鹭说,考虑到家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持续性等特点,要从根本上解决家暴问题,应当以预防为主,要对家庭成员开设反家暴法及婚姻家庭和谐等讲座,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传授家庭成员相处的技巧及预防家庭暴力的知识和方法,做好预防家暴的相关工作。同时,要建立多部门联动合作机制,通过加强与公安、法院、妇联、社区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畅通受害人维权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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