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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李钺锋建议:尽快制定证人保护法

本站发表时间:[2017-03-08]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徐日丹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制定专门的证人保护法,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公正高效司法工作目标的客观需要。”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钺锋对本报记者说,今年两会上,他重点关注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完善。

李钺锋指出,虽然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明确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的相关要求,但由于制度上的缺陷,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证人拒绝作证及证人作证后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等问题仍然较为普遍地存在。

“我国在证人保护制度上的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缺乏专门的刑事案件证人保护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证人保护专门机构;证人保护的主体和内容不确定;缺乏对证人保护的事前预防性措施。”李钺锋分析说。

对此,李钺锋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积极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研究制定专门的刑事案件证人保护法。通过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推进刑事诉讼活动的有效运行,进一步彰显司法公正。

在刑事案件证人保护机构设置方面,李钺锋指出,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司法体制,我国证人保护责任的主体不能盲目效仿国外成立专门证人保护机构的做法,但着眼于避免相关机关相互推诿现象,应当明确每个诉讼阶段具体的责任主体和具体职责要求。同时,应当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其他机关或组织履行证人保护职责情况的法律监督职能,并有权对相关失职行为进行严格追责。

李钺锋还建议,进一步扩大证人保护的主体和权利范围,将证人和与证人有特定关系或联系而因此受到威胁的人均列为受保护的主体,鼓励其积极参与作证。在对证人保护的权利范围上,除了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外,建议将证人的名誉、财产等权利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使证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全面的保护。

“为彻底消除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必须为证人提供有效的事前保护。”李钺锋还呼吁,在制定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律中,应明确建立对证人及其与证人有特定关系或联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情况的保密制度,明确在诉讼的不同阶段由公、检、法三部门专门的安保力量为其提供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法律保护。


[供稿单位: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