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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刘红宇:尽快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体地位

本站发表时间:[2017-03-11]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沈寅飞

“我是一个热爱运动、倡导环保的委员”。3月9日,全国政协无党派界别小组讨论之后,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委员换上运动装,准备徒步出行。与之相呼应的是,刘红宇今年带来了一个关于强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责的提案。

“环境公益诉讼‘破冰’两年多以来,虽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赞誉,但是由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却为数不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刘红宇说,2015年1月我国修改后环保法的实施,打破了20多年环保公益维权的僵局,环境公益诉讼进入了新的具有操作性的实践阶段。但是被寄予厚望的“公益诉讼”面临现实和理想之间的尴尬,主要原因是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面临四道难关:“筹资难、立案难、举证难、赔偿难”。

如何破解这些难题?刘红宇提出,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具备多重优势。一方面,宪法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职中便于发现案件线索,取证便利,提起诉讼时相关费用可以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进行保障,有效解决了经费保障问题。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二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根据试点工作安排,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将于今年6月底结束。

刘红宇建议,尽快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主体地位。检察机关也需加快公益诉讼队伍建设,建立信息员制度,拓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收集渠道。特别是环境污染严重地区的检察院,可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部门,加强公益诉讼工作。


[供稿单位: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