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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京市司法体制改革相关问题

本站发表时间:[2016-10-10] 来源:北京市法学会 作者:

分论题:北京市司法体制改革相关问题

进行主题演讲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副院长、教授汪海燕老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芮松艳老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杜邈老师。

汪海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专题演讲:《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首善之区能不能称得上首,能不能称得上善,它有多个层面的保障,我想首当其冲离不开司法层面,司法制度层面的保障。大家也都知道当前我们国家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司法改革,我想与在座的每一位都有直接和间接的关系,那么从司法层面上怎么样保证北京成为首善之区?我想也是我们法律人要思考的问题,所以就此宝贵的机会我向大家汇报我今天讲的题目,这个题目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这个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首次提出来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在6月份,深改组通过了一个文件,这个文件是关于落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7月份,两院三部,包括最高法、最高检、公安安全部和司法部,也通过了相关的意见。

在我们北京这样一个首善之区,它怎么样落实相关的文件?怎么样构建我们国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我想谈一下个人的看法,我首先声明一点,这个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可能专业性很强,宏观性比较吸引人,不当之处请大家多多批评。

第一个,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它适用的范围问题。当前有很多人认为,尤其一些法官、检察官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无形之中增加了他们很大的工作压力,为什么这样说?因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它把与庭审实质化紧密相连,甚至有些人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庭审中心主义画上等号,因为每一个案件都应该做到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认证在法庭,他说这样我们工作量太大,受不了的。我个人认为这种理解有偏差。

其实,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当中,在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当中也提出另外一个要求,就是完善刑事诉讼当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现实这个角度来看,我们都知道现代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增多,劳教废除之后,我们刑事发力呈上升趋势,如果每一个刑事案件,每一个案件都要实行庭审实质化,每个案件都要搞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认证在法庭,说实话确实现在的司法资源难以承受。

我们再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有很多案件实际上没有必要实行庭审中心或者是庭审实质化,我做了一下相关的统计,比如说刑事案件80%的案件,被告人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与拘役包括缓刑的比重在70%左右,这一组数据说明在我们国家大多数刑事案件为轻罪,与之对应这些轻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认罪的,对于轻罪被告人又是认罪的,这些案件我个人认为完全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素材程序以及相关的认罪认罚相关的程序处理,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程序分流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矛盾,甚至是相辅相成。这是第一个层面的问题。

第二个层面的理解,就是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它到底适用那些事项?有很多人认为推进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求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认证在法庭。我个人认为这种理解各有偏瑕,尤其在法治这种背景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本质上应该是权力、配置,或者重新配置的过程。

按照我个人的理解,什么以审判为中心?它最本质的含义是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重大权利,像这些基本权利、重大权利应该由中立的第三方,也就是法院的法官来参与,这是审判中心的要点。我们以此为标准来审视我们国家的相关制度,我们知道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当中,剥夺人身自由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像拘留、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等,基本上是内部控制。对于财产权的限制,像查封、扣押、冻结应该完全由公安机关来进行。

我们知道,还有一些涉及到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像隐私权,像我们开会有时保持联系,大家发发微信,发一个状况,像我刚才在下面收到的颁奖典礼图片,像这个涉及到隐私权一些事项,是侦查机关他自己来做决定还是应该由第三方来控制?这两天,我看我们诉讼法学界都关注几个文件,一个是关于电子数据的提取问题,还有一个是针对网络诈骗,公安机关他如果查获了犯罪资金,他能不能直接将资金退还给被害人的问题,相关的文件规定了对于网络诈骗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把起获的资金直接退还给被害人,我们都知道网络犯罪确实挺可恶,诈骗太多了,都属于高智商犯罪,像我们经常上当受骗,我本人也是上当受骗过,非常痛恨。

但是,能不能因为非常痛恨就违背基本的法理,或者违背法治基本共识。我讲这个话什么意思?公安机关直接查封一个账户,冻结一个账户,然后直接将从账户中把钱返还给被害人,这里包含一个很严重的问题,这个犯罪问题由谁来认定的问题,你都没有认定他犯罪公安机关直接把钱发给某个人,还有实践操作层面也存在问题,这个骗子他骗的钱物往往进了一个资金池,有些已经花掉了,所以到底应该把钱给哪个被害人,是按照比例分?还是按照先后分等等。

所以,我个人认为,在法治这样一个背景下,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还是应该考虑到法治的规律,通过裁判权来规制其他一些权力,最大程度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我第二层面的理解。

第三个层面的理解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它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孤立的进行某一项改革或者诉讼制度改革都很难把它落实或者完成这个历史使命。我个人认为至少这几个方面应该考虑到。

第一个审判要独立。如果审判做不到独立,我个人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是很难实现,至少是很难实质性的实现。中央高层也认识到这样一个观点,譬如说2015年3月,中办和国办下发了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具体案件,插手具体案件的具体规定,但是我个人认为仅仅有这些规定还不行,还要有其他制度的保障,来我们法官、检察官有底气来地域非法干预,比如说,我们法官的地位,检察官的地位,职务保障问题,第三方考核问题等等,这是第一。

第二个,从诉讼制度上来看,还是应该要落实贯彻原则,要使关键性证人出庭作证。通过相关数据、考察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我们国家证人基本上都不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就面临一个问题,法官在法庭上审查的是什么,这个证据是不是要打引号,侦查的结果对审判的结果到底有多大影响。所以有很多学者说在我们司法实践当中实行不是审判中心而是侦查中心,这种侦查中心它往往又演变口供中心和逮捕中心等等。所以证人尤其是关键性证人要不要出庭?在什么情况下出庭?如果不出庭他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想这是法律要回答的问题。非常幸运的是两院三部不关于落实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见当中,它要求了第一,如果这个证人是关键性的证人,第二,控辩双方如果对这个证人证言有异议,法院认为他符合这两点,他就应该要出庭,但是我个人认为,仅仅做到这一点还不行,法律要求他出庭他就不出庭你怎么办法?你即使制裁他,那也是实体上制裁,我个人认为,对于关键性的证人,对于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如果法院让他出庭他不出庭,对不起,这个证人证言就不应该作为定案证据,道理很简单,这么重要的证据,关乎到被告人定罪量刑,关乎到被告人关多少年甚至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甚至有可能剥夺生命,是不是应该给他一个质证的权利,这是程序定义的最基本的要求。

最后,我认为还应该完善辩护制度。庭审实质化加剧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我们知道无论公安机关还是检查机关,他们作为控方,以强大的司法资源作为后盾,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孤立的个人,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帮助,没有发达的法律援助作为保障的话,这种定义往往是停留在形式上而不是实质上。所以综上,我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体系工程,这就意味着我们北京地区要成为法治的首善之区,要做的工作也很多。

芮松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专题报告:《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和运行方面的问题》

知识产权法院是司法改革的一个单位,所以在这个时段我主要给大家介绍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和运行方面的问题。

知识产权法院现在目前在我们国家有三家,北京、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早设立的是我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先我给大家简要说一下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一些背景,为什么要设立知识产权专门的法院?一方面因素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在整个全国的案件来看,案件量非常大了,当然知识产权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所占比例是很小的,但从绝对值来说应该是很多的。

因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2014年建立的,所以我们当时测算的是2013年全国的案件,大家可以看到2013年全国的案件量,一审、二审加一起大概有10万件,当然知识产权案件还有行政案件,但行政案件数量相对比较少。除了案件的储量问题之外,还有一个我们在知识产权法院建立的时候考虑的是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问题,就是我们有没有足够的审判人员,审判机构。

各地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最早建立的是1993年,1993天是在北的高院和中院开始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到了2013年年底,我们全国各地分不同的案由,设立了基本每个中院都有知识产权的审判庭,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都会审理全部案由的知识产权案件。

在我的PPT里给大家列了一些,相对疑难复杂的案由受理法院的数量,因为我们有很多基层的审判机构以及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官,所以在经历十几年、二十年的审判经验积累基础上,最终全国人大做了这样一个决定,设立北京、上海、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在这个决定中涉及很多内容,很多内容都和我们司法改革是密切相关的,比如说在这个决定中所涉及到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等,这都是我们司法改革中很重要的内容。

为什么在全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时候选择北京、上海、广州?其中这个原因也很好理解,一方面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主要是需要解决的是技术类案件审理情况,因为大家都能理解,就技术类案件而言,包括专利案件,技术秘密,以及植物新品种等等,这类案件的审理需要很强的专业性,所以在我们考虑知识产权设立地域的时候,那一些地域对这类案件具有更高的审判经验和更好的审判人员是主要考虑原因之一。

北京、上海、广州在这方面很显然是很有优势的,除此之外这三个地区的案件量也相对来说是最大的。除了审判人员,审判机构还有审判设置等等,各方面在这三个地区相对来说条件也是最成熟的,所以最终选择在这三个地区设置知识产权法院。

简要给大家说一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这个是我们在2014年11月6日挂牌成立后的几张图片,(图片内容: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当天的仪式,一些领导去知识产权参观,院长视察,当事人新闻的截图,成立时的新闻发布会,知识产权法院的办公大楼,立案的第一号小条)。其实法院的立案和银行这些服务机构差不多,去立案的时候要有一个凭条,按照凭条的序号来等待立案,这是当天的第一号案件。

下面给大家介绍我们院的机构设置,因为机构设置是司法改革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我们在司法改革中要求在机构设置上要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我们院在最开始设立的时候机构非常精简。从审判庭角度,我们设置了四个审判庭:一个立案庭,审判一庭、二庭和审判监督庭,这是每个法院必然有的。除此之外,综合部门我们只有一个综合办公室,这个是在各个行政机关不会出现的,因为各个行政机关大家应该有所了解在行政部门的设置上会有各种行政职能,所以会有各种不同的行政部门,但是在我们院所有的行政职能都是由一个部门里完成的所以他们的工作是非常辛苦的。

除了综合办公室,我们还有法警支队,每一个法院必然会有法警支队,我们法警支队的设置真正在编的人员很少,大概3个正式的在编人员,其他的人员是我们从社会上找的聘用制法警。另外还有一个部门是技术调查室,是知识产权特殊的一个机构,刚才给大家介绍知识产权设立主要解决技术类案件的审理,而技术类案件的审理法官在这方面相对较弱,因为我们不可能对各个领域的技术很了解,哪怕法官是有技术背景的,所以我们设立技术调查室有专职的技术调查官有5个,还有很多兼职的技术调查官,这些人员的会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但是他们的职能并不是说对我们案件的审理结果发表意见,他只是对案件中有关技术问题发表意见。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因为我们机构精简,扁平化管理,所以我们院没有执行机构用,也就是我们法国执行庭、没有执行局,所以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生效之后我们是委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刚才给大家介绍是我们的机构设置,下面给大家介绍我们人员配备。司法改革最重要的一个内容也是法官的员额制,这个大家很清楚,这段时间各地法院都在进行法官员额制入额考试,但在我们院以及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来讲,我们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我们是整建制进行司法改革的单位,所以我们在最开始进入知识产权法院时候我们就已经经历了入额考试,当然我们当时叫遴选考试。我们院人员配备基本是这样,因为现在强调的是全员办案,所以我们院长,副院长都办案,我们院长是一个人的,副院长是两个人,除了院长和副院长之外的主审法官是41名,就是我们现在编制是45个法官,现在还缺一个没有到位,所以我们现在法官的人数是44个。

除了法官之外还有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那司法行政人员就是我们刚刚给大家介绍的综合办公室,除此之外的司法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技术调查官、书记员等等,这都是司法辅助人员。但司法辅助人员现在是在探索从社会上招聘一些司法辅助人员,因为我们的编制非常有限,而我们现在案件量非常大,我们现有在编的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是完全不能够满足我们的需要,所以前段时间我们开始招一些社会化司法辅助人员,这是人员的配备。

从人员的构成来讲,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第一批遴选法官的构成,刚才给大家介绍,我们现在有44个法官,但是我们第一批的时候我们当时是有25名法官,除掉三名院领导之外是有22个法官,在22个法官当中当时平均年龄是40岁,按说这个年龄从整个法院系统来讲已经不算年轻了,学历基本上都是硕士研究生以上,最重要的一个考核因素是办案的数量,办案的数量对于一个法官的经验以及法官的能力是有直接的关系,我们在第一批法官遴选的时候基本上每个法官的办案量都是在400件以上的,因为在座的各位并不都是,可能很少会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的,其实知识产权案件如果审理400多件其实是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这个是我们第一批法官基本情况。

另外,可以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院在一些具体案件审理中有一些举措,比如说我们在司法改革非常强调的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所以我们现在基本上每个案件都是由法官自己决定,我们院没有审批制度也没有汇报制度,我们每一个案件不需要向庭长、院长、院领导汇报的,这个充分发挥法官的主导地位。除此之外我们院还有很多其他的举措,我们最高法院有案例CD在我们院,我们院现在在探索就是在判决中,我们尽量创设或者遵循先例,虽然我们是成文法的国家,但是成文法确实有一些问题,在解释上会存在很多不同人的不同理解,这种情况可能给当事人没有办法预期的情况。

所以,我们希望通过一些制度保障我们能够设置一些先例,在今后案件中能够援引先例,尽量解决司法统一,并且能够让当事人有可预期性,这也是我们一些举措。除此之外我们普遍还有法官联系会,各个专业委员会等等,这都是我们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我们院所做的一些举措。刚才给大家介绍的是北京知识产权的情况,其实广州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他们很多和我们差不多,尤其人员配备或者结构设置上都是差不多,当然可能每个院有自己的特点,每个院在改革中有自己的特色。主要介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的时间,广州知识产权比我们院晚一些,他们是2014年12月16日挂牌成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是2014年12月28日成立的,也就是说这三家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年底成立,这个是我们这几家知识产权法大致的情况,以上是我们介绍的所有内容,谢谢大家。

杜 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

专题演讲:《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公诉检察官的挑战与应对》

我汇报的题目是《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公诉检察官的挑战与应对》。因为我是一名来自一线的检察官,主要结合自己办案的一些案件来谈谈自己心得体会,主要包括三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司法改革对公诉工作引发的变化,第一从检察官的视角来看就是办案机构的变化,第二就是办案模式的变化,第三就是办案人员的变化。

第一,办案机构的变化。图片可以显示我们北京市的检察机关现在已经制作新的名牌,在原来我们的名字叫做公诉一处、公诉二处,现在改革之后我们实现了两种分离,第一种分离就是按照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分离,设立了符合公诉并行的刑事审判监督部和侦查监督部。第二个分离就是案件类型的分离,北京现在有很多特殊类型的案件,就在案件类型上做的分离。

第二,就是办案的模式的变化。在过去如果我来办案,我会先提出一个意见,然后由我的处室领导进行审批,最后报检察长决定。可以看出过去的方式行政化色彩比较明显,但是现在改革之后就更加凸显检察官主体地位,这个图片就是我们现在检察官办公室的名牌,也就是以检察官主体的身份来结合办案,所以要做到谁办案谁决定,谁办案谁负责。

第三,是办案人员的变化。这张图片也是我们院参与拍摄的《人民检察官》的电视剧,最近在央视比较热播,这个图片就是传统上的一检一书的模式,一个检察官带着一个书记员去出庭。现在改革之后,我们的办案模式就发生了变化,一个检察官要配备一名到若干名检察官助理,这样就产生团队作战的问题。这就是从检察官角度来看的三个变化。

同时,近几年社会环境也发生变化,包括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进入推进和法学教育的发展,这些因素相互交织,对公诉检察官都提出新的挑战。

第二部分,我汇报一下公诉检察官现在面临的四大挑战:第一大挑战是执法办案的环境,第二大是司法公开的力度,第三是庭审应对的要求,第四是证据审查方面。

第一大挑战,是现在执法办案的环境日趋复杂,现在每个人都可以从手机不停的刷微信、刷微博,在过去办案,主要是把被害人包括被害人的家属做好示法说理的工作,基本上这个案件就可以达到质量和效果差不多,但是现在办案还会受到网络媒体的影响,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敏感特殊案件中,会产生第三方公众,也就是网民,如果舆情引导不利就会出现案件质量没有问题但是社会效果不好,这个图片就是我们院办理的一起敏感案件,当时在法庭里开庭,外面聚结的群众还有网民的炒作,这个案件从案件受理到补充侦查,律师会见,庭前会议,开庭审判每个时间结点都有网络舆情的集中爆发,而且这个案件的起诉书刚一送达就被上传到网上,而且公诉人的简历、名字全部被上报到网上,有的网民就号召对公诉人进行人肉搜索,搜索家的住址,有的对检察官和家人进行辱骂和威胁,这些都体现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特别是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保障这一块。

第二大挑战,是现在司法公开的力度不断加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提出要提高法制化水平和检察公信力这两个主基调,司法公开就是贯彻两个主基调的有效的途径和载体。目前我们办案其实有两套系统,第一套系统是传统的纸质文书的归档,第二套系统是网络的填录,我们要随时把案件的信息填报到网上,而且办完之后不能就不管了,要把起诉书的的相关信息做处理,还要在网上做点评,能够公开的法律文书我们是要求公开的。目前对我们挑战最大的是人民法院的相关的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决定2016年7月1日起,在他们院本院审理的所有公开开庭的审批,原则上均通过互联网直播,这就是所谓的网络直播。网络直播对公诉人的能力提出非常高的要求,我举一个案件是我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单位就不说了。被告人当庭翻供,而且否认他原来收受过他人贿赂,而且指出行贿人的证言是假的,为什么是假的?他在庭前说行贿人到他们单位的树荫下给送的钱,当然当庭的时候第一次说,说这个人肯定没有进过我们单位,我国单位的树荫都是在草坪上,草坪上都是有武警把守、站岗,所以一般人是不可能上草坪。所以说,现在的很多证据里面都有陷井,有的人在庭前供认自己受贿,但是受贿的地点是一个当时倒闭的餐馆,有的人说有的朋友开车带他去收钱,但实际上这个朋友连驾照都没有,根本不会开车。所以如果不去精细化审查这些证据,在庭审直播中会面临非常大的问题。

第三,证据审查的要求更加严格。这个图片里的这些卷宗不是很多案件,这是一个案件的卷宗。司法改革之后公诉权的运行模式将极大增加公诉检察官的责任,特别是承办人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要负责,我再举一个例子是我自己办的案子,是一起很简单故意伤害案件,案情也很简单一个女的很别人发生冲突,打电话叫了四个人,这四个人其中有人来带了刀就把被害人给扎死了,在案件证据里面有一份非常重要的所谓目击证人的证言,这个证人指出,他来指认这个女的打电话,而且听到了这个女的叫人这个情节,从表面上来看这个证据很好,形式合法、内容客观,可以作为定案的关键证据,但是如果你仔细看看案卷的其他证据就会把这个证据排除掉,为什么?案卷里面:第一,有这个女的手机通话水单,因为他说这个女的打电话可以通过水单可以看出当时打电话的时间。第二个证据在案有一个对现场的部分监控录像,要是按照这个女的打电话的时间,再去看录像,你会发现这个所谓的目击证人在这个女的打电话的时候他其实是背对现场在往家走,如果你能仔细的审查到这个程度,就会发现他说的,所看见的听见的这个女的打电话的事实是难以成立的。所以说种种都会对证据审查提出一个更高的要求。

第四大挑战,庭审应对要求的提高。庭审是彰显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最近《人民检察官》也拍摄了大量的法庭戏,目前公诉人面对的主要问题就是在专业性案件的办理中,对于涉及金融证券、互联网、知识产权这些学科新型的案件要有足够的知识储备,不能说被告人是这方面的专家,公诉人无法应对,这是获得比较好的庭审效果,很难说服旁听人。我再举一个例子,是我办的一起案件,是一起走私武器弹药的案件,案情也很简单,两个人都是枪支的发烧友,从泰国买了十把枪,1000多发子弹运回北京想自己玩儿,这个案件庭审人辩护人就提出一个很好的说法,因为在这个案件中,鉴定意见是对在案子弹的鉴定意见,但是这些子弹的大小型号是不一样的,有的是5.5毫米的口径,有的是5.7毫米的口径,但是鉴定意见统一表述为5.5毫米的口径,这就涉及到对于子弹专业性知识的把握的问题,如果我们不去注意这些专业性知识的细节,当然通过犯罪构成要件也可以回答,但是庭审效果会达到意想不到的状态。

最后,我汇报的是公诉检察官的应对。这次论坛的主题是“首都青年法治论坛”,目前公诉队伍特别是北京首都公诉队伍大部分是年轻人,据去年的统计,全市公诉队伍30岁以下的占总人数的46.95%,也就是有一半左右的人都是不到30岁的,青年检察官大部分是从家门走到校门再到机关门,所谓的三门干部,他们的长处是法理的知识体系比较完整,但是他们的缺陷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把握经验不足。对于正在深入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青年检察官不能选择犹豫和彷徨,只能选择转变观念,积极应对,尽快提高自己的能力,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能够作出依法的决定,并且对此负责。

借此宝贵的机会,我个人也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我个人的建议就是要建立完善一个司法实训的机制,这点可能和第三阶段的主题有交叉。我个人的建议除了司法机关现在进行的内部司法实训之外,高校可以加大司法实务培训的力度,不仅仅是请法官、检察官讲一次、两次的讲座,而是系统的开设法律文书的制作,庭审的应对还有证据审查这些系统的培训,可以打好法科学生走入司法实务岗位的提前锻炼,而且和他们到司法机关接受的实训做一个无缝对接。

第二,建立一个完善的专家辅助机制,这就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进一步加大和专家交流力度,特别是在公诉环节,完全可以建立重大疑难案件的专家论证的制度,这样也可以为提供专家的舆情引导做一个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可以把相关的课题包括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给相关专家来做。

最后,就是要建立完善国际交流的机制,北京市是一个开放型、国际型的城市,目前我个人的感觉,法学专家和律师在国际交流这方面没有问题,但是法官、检察官这方面机会很少,借此平台我也衷心的希望法学会和高校能够为司法实务人员提供更好的国际培训和交流的平台,一方面可以拓展我们国际化的视野,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的展示首都的司法改革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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