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范围和实践
一、管辖范围和实践
三、对策建议
我国现行法院、检察院与行政区划相对应设置,对于一些关系地方利益的案件,容易出现诉讼“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法律公正和权威。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依据中央改革精神,北京、上海在上级机关的指导下,率先就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进行了积极探索,均于2014年12月底成功设立了跨行政区划的法院与检察院。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的确立原则
中央相关文件规定,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主要包括六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跨地区重大民商事监督案件、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和民航、水运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刑事案件、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及其它重大案件。仍管辖涉铁路运输案件,业务领导关系和诉讼体系保持不变。
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暂行)》,确定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案件管辖为三类九项。 2015年1月5日和12日分别收到市院交办的第一起反渎案件线索和第一起反贪案件线索;2月9日正式受理由北京海关缉私局移送审查逮捕的走私案件。截止目前,基本实现新增管辖全覆盖。
(一)专属性案件
1.北京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主要包括:以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但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仍由各区(县)人民法院办理。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诉讼监督案件
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展监督,更为符合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较为集中的办理行政类案件的定位,而且,新成立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总体案件量较少,由其管辖也有利于均衡司法资源和方便当事人诉讼。
3.跨区划法院管辖的民商事监督案件
北京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包括:按级别管辖标准,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外、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等。
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共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知识产权类监督案件7件。办理市院交办知识产权类监督案件22件。
(二)条线案件 1.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发生在民航、公交、水运领域并由其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一审案件。
这些领域的犯罪案件,都具有跨地区等特点,易产生管辖争议,统一归口办理,有利于统一把握管辖原则,促进专业化办案。
2.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
海关案件不仅具有跨区划的自然性,而且具有案件的专业性,纳入管辖有利于保证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具有一定的办案规模,同时积累专业办案经验。
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管辖的原有案件
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审查逮捕发生在公交领域运输毒品罪案件9案10人,故意伤害罪案件1案1人;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走私毒品罪10案10人,走私普通货物罪6案9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1案1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17案21人。审查起诉海关走私类案件39件49人,交通运输领域案件9件11人。
(三)特殊案件
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及关联案件
一是犯罪行为或结果涉及两个以上区(县)级行政区域的,既包括本市范围内涉及两个以上区(县)级行政区域的案件,也包括跨省市案件。二是贪污、受贿数额在300万以上,或者被告人系副局级以上的案件。三是虽不具备前两种情形,但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身份、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等,实行跨区划管辖有利于案件公正办理的职务犯罪侦查案件。
2.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一审案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其他跨地区重大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一审案件。
一是犯罪行为或结果涉及两个以上区(县)级行政区域的,既包括本市范围内涉及两个以上区(县)级行政区域的案件,也包括跨省市案件。二是虽不具备跨地区因素,但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影响等,实行跨区划管辖有利于案件公正办理的。
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
这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便于上级机关统筹配置检察力量,依据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将相关案件指定给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管辖。
法院更侧重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而检察院则不断加强对大交通、民生和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管辖,导致双方在办案力量投入、组织机构完善等方面的着力点不同。四分院成立后,原有铁检系统仍保持原有体系运行,天津、石家庄铁检基层院人财物分别归天津市、河北省管理,业务归四分院(北京铁检分院)管理。天津铁路法院和石家庄铁路法院分别承担了本省(市)部分新增案件如保险、合同类商事案件的管辖,铁检基层院进行监督时其上级院是否指定为本省其他分院尚无定论,出现铁检系统监督体系运转障碍。
一是理顺案件管辖范围
深刻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初衷,认真研究“跨”的含义,准确把握“跨区划”“特殊性”的内涵。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就是要通过与地方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从制度上防止地方干扰和地方保护主义,确保司法公正和国家法制统一。在调整案件管辖范围时,应当从跨开干扰、跨开地方保护的角度去研究“跨区划”“特殊性”内涵和外延。
二是建立和完善跨区划层级设置
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以及学界认可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理论,我们认为应当设置三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即省级设立省际间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省内设立跨市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县级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基层院。
三是完善检察一体化的机制
理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与铁检基层院的关系,继续加强业务指导,充分发挥铁检基层院的职能作用,继续办好原铁检管辖案件。理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与各区检察院的关系,在办理跨区划和特殊类案件的过程中,加强与各区检察院的对接。理顺与法院的关系,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依法加强诉讼监督。理顺公益诉讼过程中的关系,全面、扎实、稳步、持续推进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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