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为确保“全程在线”原则贯穿诉讼全过程,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原则上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第二审法院应当整合改造现有诉讼服务和办案系统,并与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有序对接,推动实现卷宗移转、案件受理、送达、询问、开庭、宣判等诉讼环节在线完成。
实践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在线下审理:二审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均申请线下方式审理的;二审法院认为采取在线方式审理不能有效查明事实或认定证据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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