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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检察院

本站发表时间:[2018-07-31]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

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司法管辖体系、保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探索,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的新型诉讼格局。根据中央、高检院、市委部署要求,北京市检察机关在2014年12月30日成立全国首批两个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之一的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在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过程中,北京市检察机关深入总结市检四分院的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效,在“跨”和“特”上下功夫,科学划定案件受理范围,理顺内外工作机制,通过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从制度上防止地方干扰和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

“跨”即“跨区划”,一方面是指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设置是跨行政区划的,如北京市检四分院既没有对应的单一行政区划,也没有像一般直辖市分院那样对应某几个行政区划,但又可能办理北京任何行政区划或涉及多个行政区划的案件,这样从制度上切断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与当地的利益关联和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另一方面是指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的部分案件本身具有“跨区划”因素,即犯罪或违法行为或结果可能涉及多个行政区划,这类案件容易出现“争管辖”或“管辖推诿”,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更加统一高效。

“特”即“特殊性”,是指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案件管辖具有特殊性。一方面是在办理案件的类型上,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主要办理易受地方因素干扰、可能存在地方或行业保护的案件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案件等特殊类型案件,与一般检察机关办理本辖区内所有案件的原则不同;另一方面在案件管辖机制上,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通过集中管辖、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方式,也不像一般地方检察院以地域管辖为主。

根据中央确定的试点管辖范围,北京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暂行)》,在原铁路检察系统涉铁案件基础上新增了8类,初步确定体现“跨”和“特”特点的案件管辖范围,概括为五大类:

专属监督类案件,主要是对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四中院管辖的行政诉讼、跨地区重大民商事诉讼和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诉讼监督案件;

环食药等特殊类刑事案件,主要是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一审案件、北京市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其他跨地区重大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一审案件和其他重大刑事案件;

大交通类案件,主要是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发生在民航、公交、水运领域并由其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一审案件、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及原有的铁路案件;

跨地区职务犯罪类案件,主要是北京市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及关联案件;

北京市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

2015年,作为中央、最高检确定的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13个省市之一,北京市检察机关抓住契机,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6月,北京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北京市检察机关调整内设机构分工优化职能配置的实施意见》,明确市检四分院集中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跨区划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按照审级分别指定铁检北京院和市检四分院管辖。

自北京市检四分院成立以来,深入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不断深化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紧紧围绕“跨”和“特”下功夫,不断调整完善管辖和办案机制,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

以新增管辖走私、食品药品、环境资源保护等案件为重点,履行好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和延伸职能,实现司法办案、检察监督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突出“跨”、“特”案件办理,先后办理一批重大职务犯罪专案,办理了走私医疗设备重大专案、食品药品安全等一批上级指定、督办案件,彰显了跨开干扰、跨开地方保护的司法制度价值。

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结合跨行政区划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特点,积极落实北京市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专业化建设的要求,积极构建形成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四位一体”的诉讼监督格局和专业化的监督体系,成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特色品牌。

公益诉讼工作迈上新台阶,先后办理了全市首批水污染案件、全市首例大气污染案件、全市首例食药品消费案件等一批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诉讼数量位居全市首位,并积极探索京津冀互涉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新机制,充分发挥维护社会公益特殊作用。

积极适应改革叠加的形势任务,围绕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目的和定位,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北京市检察院出台《进一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方案》,从完善案件管辖、健全组织体系、建立配套制度机制三方面提出新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任务。同时,以“四新”检察院建设等工作为抓手,加强检力资源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使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要求。


[供稿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