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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案件(办案)分类

本站发表时间:[2018-08-07]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

检察机关案件(办案)分类是北京市检察机关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办案模式,全面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及中央关于检察官领导干部办案的要求,围绕检察职能范围、检察工作规律及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要求,按照“三种分类六种形态”的基本分类原则和分类方式,对检察机关案件(办案)进行的界定分类。

一是着眼于检察基本职能,根据工作内容将检察机关案件(办案)分为司法案件和监督案件;二是着眼于司法责任制,根据司法责任承担将检察机关案件(办案)分为审批决定案件和直接办理案件;三是着眼于检察官与案件的关系,根据办理方式将检察机关案件(办案)分为亲历案件和指导案件。

司法案件包括审查逮捕、公诉类案件、职务犯罪检察类案件等。

检察监督案件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检察等刑事诉讼监督类案件,民事检察类案件,行政检察类案件等。

审批决定案件是指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承办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后,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批作出决定并对决定负责的“两大”案件。对于检察官授权范围内的案件,检察长、副检察长经审查另行作出决定或要求检察官重新审查,检察官根据其要求进行重新审查并改变原处理意见的,属于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批决定案件。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并按照审议结果决定案件,属于审批决定案件。

直接办理案件是指检察官,包括检察官领导干部作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中直接承办案件。

亲历案件是指按照《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中需要亲自办理事项规定(试行)》,作为办案组检察官承办并亲自办理有关案件事项的案件。

指导案件是指上级检察院检察官依法对下级院办理的案件进行指导、督办的案件。

对“办案”或“案件”的定义和评价,是改革后检察机关面前的理论和实践难题,直接关系到中央关于检察官领导干部办案的要求能否落实到位,关系到检察官办案绩效如何评价等深层次关键性问题。

将检察机关案件(办案)界定分类为“三种分类六种形态”,有效解决了“检察办案”如何定义和评价这一理论与实践问题,确保检察官领导干部办案要求的落实到位。

2017年8月9日,为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检察官领导干部直接办案的要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官领导干部办案工作规定(试行)》,对检察机关案件(办案)进行了明确规定。

检察官领导干部直接办案的范围进一步明确

检察官领导干部办案,以办理分管范围内的案件为原则,检察长指定为补充,并应当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检察官领导干部直接办案的要求进一步严格

对于检察长审批决定案件,明确属于“法定职责必须为”,无论数量多少。对于直接办案,包括市检察院检察长在内的三级院检察官领导干部均要直接办案,直接办案的数量比例要达到中政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规定的比例。

检察官办案的配套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

考虑到检察官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影响办案,建立了办案核减制度,明确因承担重要专项工作、办理重大专案、脱产学习培训等原因,经过严格程序可以核减年度直接办案任务,这一程序不仅适用于领导干部,也适用于普通检察官。同时,要求各院检察管理监督部具体测算核定本院检察官领导干部的办案量,建立领导干部办案情况的定期通报制度、接受监督制度、分级考核制度等配套制度。

2017年,司法案件方面,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结审查批捕类刑事案件同比上升16.8%;审查起诉类案件同上升13.9%。检察监督案件方面,监督侦查机关立案、撤案数同比倍增;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同比增长374%;提出刑事抗诉同比增长51.8%;民事、行政抗诉以及再审检察建议同比增长21.9%。检察官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方面,共直接办理7816件案件,占全市检察官办结案件总数的10.8%,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861件。


[供稿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