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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

本站发表时间:[2018-08-14]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

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是北京市检察机关为保证检察职能发挥更加充分、组织体系运转更加顺畅,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系统性的要求,明确不同层级、不同类别检察院的职能定位,理顺市院、分院、基层院相互关系,按照“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原则形成的工作机制。

2016年初,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研究部署阶段,北京市检察院提出了要坚持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坚持“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一体化原则,正确处理好检察一体化和检察官独立负责之间的关系,不搞绝对的“去行政化”。

2017年4月,北京市检察院研究制定“十三五”时期北京市检察机关推进“六个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对健全完善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进行了系统部署。

近年来,北京市检察院将加强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遵循和重要着力点,结合直辖市“二级行政、三级司法”的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大胆实践,逐步探索形成了具有首都特色的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市检察院对全市检察工作的领导

加强对全市检察工作的总体部署,检察改革方案、系统性检察工作规划、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等重要文件的制定权,原则上由市院统一行使,保证系统部署政出一门、统一遵循。制定《关于各分院、区检察院、派出检察院定期向市检察院报告工作的规定》,建立下级检察院定期向上级检察院汇报工作机制,每年1月,各分院、区院、派出院向市检察院提交书面报告;市检察院党组每年听取各分院、派出院和部分区院当面报告工作。加强对分院、基层院检察工作考评、督促、检查、巡视等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监督,加强人财物市级统管,强化市检察院对分院、基层院的管理监督。

理顺市检察院和分院之间的关系

坚持在市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开展检察分院工作,突出分院办案职能。密切分院与市检察院联系,建立各分院检察长列席市检察院党组会制度,市检察院召开党组会议,各分院党组书记作为固定列席人员,常态化列席市检察院党组会,进一步加强对分院的领导,密切市检察院与分院之间的联系,确保上下检令统一、步调一致、形成合力。

强化检察长对各项检察工作的统一领导

按照“抓两大放两小”的原则,一般案件的处理决定权以及所有案件的非终局性事项、事务性工作的决定权授予检察官行使,但仍保留检察长或检委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重大诉讼监督案件的决定权;对于授权检察官决定范围内的事项,检察长仍具有审核和指挥指令职责,检察长的重大决定和指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记录在案,检察官坚持自己意见的,确有必要时,检察长可以依法将案件收归自己办理或者转由其他检察官办理。

加强检察机关上下之间、横向之间以及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之间配合与协作

适应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职能分离、机构分设的需要,制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及业务衔接和指导关系的意见(试行)》《关于北京市检察机关调整内设机构分工优化职能配置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细化明确各司法办案部门和检察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厘清部门间横向业务衔接关系,理顺三级院纵向业务指导关系,加强内部整合、横向协作和纵向支持,形成法律监督的整体工作合力。

从北京市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来看,积极推进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有利于落实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机制;有利于从工作大局和总体要求方面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统一谋划和统筹协调;有利于优化配置检察资源和检察工作,增强法律监督整体合力,提升检察工作运行效率,形成检察工作“一盘棋”的生动局面。


[供稿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