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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联席会

本站发表时间:[2018-08-03]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

检察官联席会,是北京市检察机关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权运行新模式,解决检察官个人在知识结构、司法经验等方面存在的局限性,确保全面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保证案件质量有机统一,而建立的一种选择性咨询联席会议机制。检察官联席会由3名以上检察官共同参加,开展个案讨论、类罪研商或业务学习交流。

检察官联席会在保证检察官独立办案、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的同时,旨在为检察官提供辅助性智力支持,确保改革后检察权运行机制更加公正高效,保障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的效果。

2017年8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试行)》等四个文件,其中,《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工作办法(试行)》明确了检察官联席会的组织形式、适用范围、运行程序、配套制度等。

检察官联席会主要采取部门负责人自行召集或检察官提请部门负责人召集两种启动形式。由部门负责人主持,也可以由该负责人指定的检察官主持。跨部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或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议召开联席会议的,可以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主持,也可以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指定的资深检察官主持。参会人员一般以本部门检察官为基础,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其他院检察官参加。通常按照承办检察官汇报、参会人员提问讨论、发表意见、主持人对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等程序进行。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型、典型案件,类案法律适用争议,重要业务规范性文件,业务分析和业务工作总结报告,重要的业务学习研究,以及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检察官认为可以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讨论研究的其他案件或事项等,都可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讨论研究。

检察官在联席会上对案件或事项发表的意见,供承办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副检察长)决策时参考。凡属于授权范围的办案事项,最终由承办检察官决定。承办检察官采纳或者不采纳其他检察官的意见,不能作为免除司法责任的依据。检察官讨论案件情况会予以记录并归入案件卷宗。

在实践中,北京市检察机关逐步建立健全检察官联席会相关配套制度,并加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建立记录归卷制度。将检察官在检察官联席会上讨论案件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归入案件卷宗。

健全统计分析和定期通报制度。各院、各业务部门对本院、本部门检察官提请联席会讨论案件的数量、质量以及检察官参加会议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通报,督促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完善激励机制。将检察官参加联席会的情况纳入检察官司法档案,并作为评选专家型人才的重要参考。

探索建立专业化检察官联席会制度。对跨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的,可通过全市各类检察业务人才库,选择邀请其他院的专业检察官参加联席会,为办案提供专业性参考意见。必要时,依托北京市检察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平台,邀请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参与研讨,提供专业智力支持。

加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在新型办公区建设中,设置专门的检察官联席会议室,并配备各种适用设备。

检察官联席会,既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又发挥集体智慧优势,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案件办理质量、提升队伍专业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

1、疑难复杂个案的“会诊室”

重大新型复杂案件提请检察官联席会集体研究,为承办检察官提供思考问题的多重视角,开阔了检察官的办案思路。检察官联席会根据案件讨论的多数意见,对案件处理形成倾向性意见,作为承办检察官的决策参考,为保证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提供了制度保障。据统计,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依托检察官联席会讨论个案约占研讨议题总数的75%,既充分保障了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又有效发挥了检察官联席会的“会诊室”作用。

2、类罪处理的“思想库”

检察官联席会能够有效解决因检察官办案个体差异伴生的同类案件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提高检察公信力。如:朝阳区检察院充分利用检察官联席会,先后制作了《强奸罪办案证据标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指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办法》等多个办案指引。

3、业务交流的“学习角”

北京市检察机关把检察官联席会打造成常态化的业务学习与交流平台。组织检察官们统一学习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加强重要业务规范性文件的集中学习,积极推进阶段性业务分析和业务工作总结,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在指导业务、促进学习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如,丰台区检察院探索让检察官助理等检察辅助人员列席检察官联席会,参与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把检察官联席会打造为培养检察官后备力量的孵化器。


[供稿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范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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