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适当分离与机构合理分设,是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司法体制改革之初,立足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检察权运行规律,以优化职能配置为目标,提出的重要改革理念,是优化职能配置、推进内设机构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
职能适当分离
职能适当分离,是指把关联度低且可以剥离的职能单独归类,实现一类职能集中行使、统一对外,具体包括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职能适当分离、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适当分离。职能适当分离的核心是“适当”,即把可以分离且分离后有助于提高办案和监督质效的职能进行分离,对于无法分离或分离后影响职能履行的,则继续保持现有模式,做到该分则分、当合则合、分合得当。
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是指基于诉讼与监督属性不同、对象不同、程序不同、手段不同等特点,将二者分别由两类部门行使,通过部门分设、职责专属,从而解决“一手硬、一手软”,监督弱化,履职不全面、不充分等问题。一方面实现监督职能独立化行使,另一方面将原先分散在不同部门的监督职能归类整合,使机构分工更合理、职能配置更优化。在工作分工上,属于一般性监督事项的,由司法办案部门自行办理;属于重大诉讼违法,需要调查核实、进行案件化办理的,应当移交专司监督职能的部门办理。
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职能适当分离,是指整合案件管理职能,对案件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强化流程监控,助力案件办理,使案件办理更加专业。
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适当分离,是指把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业务工作以外的行政管理权加以区分,明确司法行政对业务工作的服务保障定位,将检力资源向办案一线倾斜。
机构合理分设
机构合理分设,是北京市检察机关在职能适当分离的理念下,于改革试点期间,基于严控机构数量的前提对内设机构进行合理分设,并经过两轮优化,实现了司法办案机构专业化、检察监督机构专门化、检察管理监督机构集约化、综合管理机构扁平化。
分设承担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机构。着力突出办案部门专业化建设,打造刑事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检察或其他类型犯罪案件检察“四位一体”的刑事检察工作格局。在上、下级院机构基本对应和控制机构规模总数的前提下,各院还因地制宜地个别设置了轻罪等专业化办案机构。在全市三级院基本形成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五大专司检察监督的机构体系。
分设承担案件办理职能与案件管理职能的机构。将原控告申诉检察处与案件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检察管理监督部,在分院、基层院将研究室的职能纳入检察管理监督部,建立健全与新的检察权运行方式相适应的检察管理监督模式,构建起“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闸门对内”的检察管理监督格局,实现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全院、全员、全过程管理监督和把握,防止案件“带病”流入、流出。
整合承担司法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精简综合行政机构数,市、分、区三级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组建行政事务管理局,压缩行政机构占比。综合行政机构压缩合并后,检察人员大幅向业务一线回流,基层院86.78%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问题。
经过近两年的试点运行,职能适当分离与机构合理分设取得明显成效,检察业务工作更主动地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服务更对口、衔接更顺畅,进一步增强了推进检察风险防控、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加强检察服务保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司法办案部门更专注于办案,形成了专案专办、繁简分办、分合有度的工作格局。在专案专办上,把专业的案件交给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去办,妥善办理了“e租宝”“肯尼亚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等一批专业性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在繁简分流上,对案件进行细分,提高办案质效,2017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审查批捕各类刑事案件同比上升16.8%,平均办案周期缩短4.8小时,审查起诉案件同比上升13.9%,平均办案周期缩短7.9天。此外,朝阳区检察院、海淀区检察院、丰台区检察院设立的轻罪案件检察部取得了让“少数人办理多数简单案件,多数人办理少数疑难复杂案件”的效果,约占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部门人数20%-30%的轻罪案件检察部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承担了本院超过50%的审查逮捕案件、约65%的起诉案件。
监督部门职能更加聚焦,5大监督部门的成立,确保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按照各自的规律和程序运行,5个监督部就是5个支点,从不同条线凝聚监督合力,夯实了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机构分设以来,多项监督数据大幅上扬,以侦查监督部门为例,2017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立案同比增长133%,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同比增长374%。
此外,针对职能分离与机构分设,北京市检察机关理顺部门间横向业务衔接关系,建立和完善了线索发现移送及办理反馈、工作协调配合等多项工作机制,特别是监督部门按照“五化”建设要求,梳理出线索四大来源(诉讼部门移送、自行发现、当事人举报、上级交办),并规范线索移送、流转、办理流程,实现了从点到线,从线到面的跨越。多项机制措施的建立健全,使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和其他资源得到充分合理利用,促进了检察组织、检察官之间形成有机整体,确保了相关检察职能分得开、连得上,依法高效运行。
下一步,北京市检察机关将按照中央、高检院、市委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职能配置、推进内设机构改革,立足案件类型、数量,不断完善刑事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检察或其他类型犯罪案件检察“四位一体”刑事检察工作格局;适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设立专门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机构或办案组,确保刑事检察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相互配合、均衡发展。同时,推动办案组织跨院、跨部门动态化、机动化管理模式的创建,形成符合司法工作特点的专业平台和管理单元,进一步保障好专业案件的办理与检察职能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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