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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北京房山审结两起刑事速裁案件

本站发表时间:[2017-12-2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3月1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郎某故意伤害案及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并当庭宣判。据了解,这两起案件是该院适用新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且量刑在一年零六个月以上的首批案件。

第一个案件的被告人郎某是北京市房山区某项目部工地工人。2016年5月25日14时许,在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安置房项目工地附近,郎某与许某、韩某等人因项目部工地被拉闸停电,持钢管、螺纹钢等物将拉闸断电索要工资的原工地工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高某打伤,造成二人轻伤一级、二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项目部负责人也已代表郎某等人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和解。

第二个案件的被告人李某是北京市东城区某珠宝店老板。2015年11月26日16时许,在其经营的珠宝店内,李某明知杜某的黄金饰品为盗窃所得,仍以人民币58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于当日将黄金以价值人民币63922.79元的价格倒卖至另一公司,获利5000余元。

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赃款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根据案情、庭审情况、法律规定及检察院量刑建议,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新闻链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标准扩至三年徒刑以下

2016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同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

根据《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八条及第十条的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则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原有的规定仅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18类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相比于原有规定,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在案件类型及量刑界限上有所突破,即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均可依法适用。

据了解,相比于原有规定,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不仅在案件类型及量刑界限上有所突破,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获得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有效法律帮助。现行规定的实行,将会使更多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会使更多被告人获得程序及实体上的从宽,会使更多被害人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赔偿,使已经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使刑事诉讼全程序提速,从而缓解办案机关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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