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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评论:感受宪法的存在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01]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马建红

“宪法日”(12月4日)马上就要到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毫无疑问是非常重要的。从感性的层面看,宪法文本中的大部分条款都带有宣言性、政策性、纲领性、原则性色彩,是一种远离日常生活的“宏大叙事”,现实中人们能用到宪法条文的时候并不多,远不如婚姻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这类法律的利用率高。然而,宪法规定的都是大事,比如说国家机构的组成、权力、职能、任期等等,全国人大怎么开会,会上议决哪些法律;国务院有哪些部委,各自分管国家哪一摊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是怎么组成的。这些国家机构的活动无不与我们息息相关。

全国人大开会的时候,议决的那些法律,可能涉及我们要交多少税的问题(税法),也可能涉及对我们人身自由的限制(刑事诉讼法),还可能讨论的是对我们财产的保障(物权等)。国务院所属机构在具体实施和执行法律过程中,会不会超越法律的职权,老百姓的受教育权、卫生健康、社保基金等,都归他们管,这些方面影响的都是我们每个人的日常。

宪法除规定国家机构的职权外,就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做出规定。从根本上说,宪法产生和存在的价值,正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宪法之所以要规定国家机构的职权,并以“法无授权不可为”来加以约束,也是为了给这些权力的行使者套上制度的“笼子”,防止它们出来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宪法上列举出来的基本权利,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每个人都应积极行使这些权利,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每个人也都应该采取行动对其加以维护。

事实上,许多权利之所以能被写进宪法,正是源于人们的认真对待。比如我们宪法上有关于“人身自由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等。有关人身自由权的规定不独见于我国宪法,几乎所有立宪国家都可能做出这样的宣示,而最初将其写进宪法性法律的,则是作为宪政策源地的英国。

早在1215年前后,在金雀花王朝的约翰王统治时期,国王曾大肆滥用法律、司法程序,并以英法战争为借口,不断增加赋税,搜刮城市,与教会争夺权力,不堪忍受的贵族、教会和市民们认为,对这种治国之道必须加以控制和约束,强烈要求实行改革。约翰王迫不得已与男爵们签署了《大宪章》,其中最著名且影响深远的就是第39条的内容,即“任何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等地位之人根据这块土地上的法律做出合法审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这些规定也成为后世英国臣民所享有的各项人身自由权的滥觞,同时也为各国宪法所尊崇。假如没有英国人民的争取,约翰王断然不可能将这些权利“赐予”他的臣民,也断不会有英国宪政制度的产生和运行。

在我国,许多权利也因一些公民的积极行使而处于活跃状态。近几年,各级人民法院陆续平反了包括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在内的一些冤假错案,平反过程虽然各异,但在平反后都不同程度地获得了国家赔偿。这是适用《国家赔偿法》的结果,实际上也是对公民宪法上的“请求权”的落实——“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如果没有这项宪法原则的宣示,《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就缺乏立法依据,自然也谈不上公民获得国家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而冤案的平反,本身也涉及到公民另一项基本权利的行使。只有当每个人都认真对待自己宪法上权利的时候,宪法才不会被闲置,宪法才会成为每个公民基本权利的守护神。

最近,“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而在各种有关科学研究与伦理争论的背后,其实隐含着人们对人之所以为人的人的尊严的关注,是对“将人作为目的还是实验对象”问题的焦虑,这恰恰触及到宪法的核心问题。宪法以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为己任,这就为科学研究领域划定了边界,它不允许将人物化为研究的客体,禁止人们以科学研究为名,从事人体试验、生物武器、毒品制造等行为。因此,首例基因编辑婴儿的诞生,非但没有让人们充满对“创新能力”的狂喜,反而遭到了生物医学界、科技界及社会各界的强烈批评。在这里,人们或许没有特别意识到自己关注此事的宪法意义,但它确乎与宪法问题有严重关切,可以说,我们在“无意”中很认真地对待了一次宪法问题。

作者:马建红(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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