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近日报道,一男子在商店买到过期食品找商家索赔,2.5元的过期饼干获得4000元赔偿。实际上这些都是套路,该男子曾向当地52家超市申请过期商品维权,其中有20多个店家进行了赔偿,金额共计7万多元。后经警方侦查取证,该男子被派出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
该男子自称,确实是因为买到了过期的食品,才向多家超市索赔,但商家都是自愿赔偿的,至于索赔金额也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我国刑法中,敲诈勒索罪主要是指以恶害相告,威胁对方使之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的行为。此事件中的“自愿赔偿”实在让人难以信服,倘若“自愿赔偿”,为何会有店家报警?犯罪嫌疑人正是抓住店家害怕被相关部门处理和维护自身声誉的恐惧心理,从而与店家讨价还价,以合法“投诉”掩盖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
就赔偿数额来看,我国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或过期产品时,可以要求十倍赔偿。如果本案中的赔偿超过十倍限额,那么就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和非法占有性。在索赔次数上,犯罪嫌疑人向50多个店家提出赔偿要求,已经超过了刑法中规定的“多次”标准,在次数上也符合敲诈勒索的要求。但犯罪嫌疑人具体构成何罪,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仍然取决于法院的最终判决。
当消费者的索赔失去了维护合法权益的意义,原本正常维权就“变了味儿”,法律规定也就变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积极维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不良商家是消费者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表现。遇到权益受损时,消费者拨打12315、找消协调解、网络维权、申请仲裁、到法院起诉等都是合法维权方式。但是,维权必须掌握好“度”,理性维权,依法维权,不能“见利忘法”。
对于经营者来说,经营必须要重信誉、重商德。法律对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会进行平等保护,前提是商家必须自身要“硬”,诚信经营,要卖经得起检验的商品,要提供“过得硬”的服务,让消费者买得舒心,吃得放心。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经营与消费的互利共赢。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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