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2018年专题 > 2018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 维权案例

聊聊不被“消法”保护的那些事儿

本站发表时间:[2018-03-15] 来源:北京西城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赵亚坤

原标题:【西西说法】聊聊不被“消法”保护的那些事儿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我们大家的节日,因为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消费者。吃饭、坐车、买衣服、旅游、看演出、买房等,都是在消费。不过,并不是所有有购买行为的主体就是法律上的消费者,也并不是所有的购买行为都是法律上的消费者的行为,而且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购买行为也很可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3·15,让我们来聊一聊几个不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保护的例子。

公司或单位不是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者”

某公司在一综合超市购买了开心果12箱,共计360袋,用于馈赠公司客户。后来客户吃过后有不舒适感,该公司就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是涉案商品的脂肪含量明显超过标注的含量,其营养素参考值也超过正常比例,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款退货,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对其十倍赔偿。超市同意退款退货,但不同意十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主体为公司,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中求偿主体的“消费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原告作为一家公司,并不是消费者。并且因该公司购买涉案商品系用于馈赠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商业利益,而非生活消费,因此原告所诉事实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调整。

购买商品或服务不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的不是法律上的消费者

宋某在某贸易公司购买了外国品牌红酒五十箱,后宋某发现涉案红酒没有加贴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退款退货,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对其十倍赔偿。庭审中,宋某承认其大量购买涉案红酒是为了馈赠公司客户,以维系商业关系,不是为了自身生活消费而购买。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做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原告宋某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涉案商品,其购买涉案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商业利益,因此原告宋某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不受该法的调整,其所诉事实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调整。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某贸易公司向原告宋某退款退货,驳回了原告宋某要求十倍赔偿的主张。

缺乏相关证据支持的消费者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李某于某超市购买了一瓶酸奶,回家饮用前发现该酸奶已过保质期,与超市工作人员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超市退款退货,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其1000元。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现,李某并没有保留该超市的购物小票,也没有相应发票,没有有效证件证明李某是在该超市购买的涉案产品,且该超市也不认可李某从其超市购买了涉案产品。因李某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最终认定李某证据不足,而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上的消费者只能是自然人,公司和单位等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消费者,并且消费者这一主体的认定,需从其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来判断。另外,消费者在消费时,一定注意保留好相关的消费凭证,保存相关的证据,以备后续维权时所需。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