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4号令《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十类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还要求诸如餐饮、公园、游乐场、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等设立吸烟室或者吸烟区,并首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室内办公场所为禁止吸烟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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