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部分。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副所长谷树忠认为,在此背景下,我国应尽快开展生态文明立法工作。
谷树忠表示,生态文明已经系统地纳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我国明确要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目前,虽然已经有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意见和方案,但是相关法律间还存在不一致、不协调问题,比如关于水污染及其监测与防治责任的界定问题、各类用地标准间不统一的问题等,都迫切需要以统一的法律形式明确下来。
谷树忠建议,生态文明立法的宗旨,应充分体现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具体规定,同时应突出生态文明基本法的特点,加强对相关资源环境法律的统领作用,消除相关法律间规定的不一致性问题,并对今后水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及森林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提供指引。
在基本内容上,除了总则、附则外,谷树忠认为,生态文明立法还应该涵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保护治理与生态修复补偿制度、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法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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