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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案例】学生被老师罚站期间偷跑离校玩水溺亡如何定责?

本站发表时间:[2018-03-10] 来源:搜狐网 作者:

【案例回放】

某职业学校焊接班的学生白某是跑校生,一天下午上第二节课时,多次调皮捣蛋,违反课堂纪律,经老师批评教育拒不悔改,被老师赶出课室在走廊里罚站。白某孤单在外,便找到另一个班正在上体育课的跑校生梁某,两人商量后面的课不上了,偷偷去河里游泳。俩人爬出学校围墙,来到河边。几个猛子扎下去之后,梁某发现白某不见了,来回找了好久没找着,就急忙回家去了,心理害怕,没有告诉给任何人。到了晚上,白某的妈妈见儿子放学后一直没踪影,赶紧打电话给学校,直到第二天,学校和家长才在下游几里的地方找到白某尸体。

【事故分析】

教育部《中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规定: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人身安全之间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要负相应责任。本案中,上第二节课教师批评学生后没有进一步处理,后面上课的老师没有及时寻找旷课学生,学校教师也没有将这一涉及学生的安全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学生失去监管,出现事故,学校要负责。

【案例启示】

学校教师要高度注意学生情况,尽到安全信息及时告知义务。教师在上课前一定要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上课期间,应禁止学生擅自离开教学场地。学生无故没到学校,班主任应将情况及时向家长反馈,询问原因,以防止学生逃学出现意外。班主任或教师应与监护人经常沟通,及时掌握学生的情况。

家长也要对孩子的安全引起重视,《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教育法》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家长要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教育,督促孩子好好学习,遵守纪律,杜绝安全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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