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法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新闻发布会现场。摄:任爽
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得随意变更,用人单位调岗应当合理,调整后的岗位应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案件。
新型业态的出现 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增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庭长单国钧介绍,受“互联网+”时代到来对现行劳动关系的冲击和影响,劳动争议的纠纷类型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类型,各种新型的用工关系不断涌现,而劳动的提供者和成果的接受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日渐模糊化,如近几年来兴起的“送奶工”、“送报工”、“网约车司机”等。
北京高院将结合这些发展变化,通过案例研究,与相关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调研等方式,进一步总结“互联网+”经营模式下用工关系的特性,发布指导案例等,统一裁判尺度。
据金曦法官介绍,《解答》注重秉承劳动法的宗旨,即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保护”的基础上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注重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探求立法精神,并参考部门规章和劳动政策,注重研究解决疏解非首都功能及京津冀一体化带来的实际问题,从法律上找依据,和现实问题有机结合,注重结合实际进行利益衡量,既强化基本价值导向,也重视保护双方的实际利益。
一季度全市法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上升7.2%
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单国钧通报了2017年第一季度,全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9006件,同比上升7.2%。
单国钧介绍,从劳动争议结案案件案由上看,劳动合同纠纷占98%,其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数量更为突出;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上看,劳动关系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女性劳动者的比例在近年小幅提升,35岁以下涉诉劳动者的比例不断增加,企业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所占的比例也呈上升趋势,涉诉用人单位较多集中在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
从劳动争议案件诉求上看,劳动者诉求仍主要集中在追索劳动报酬、加班费,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几个方面。
引导通过调解组织就近就地化解
2017年第一季度,全市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1287件,人事案件29件,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在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方面,市调解仲裁系统加强与综治部门沟通协调,在街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平台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窗口”,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六方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工作,加强对各级各类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调解组织就近就地化解争议。
优化办案流程 加强案件调解
郑秀兰表示,针对当前争议案件持续高发、劳动争议类型多元、用工形式多样,以及互联网+经营模式下劳动关系确认难等问题,全市调解仲裁系统加强调研与分析,积极适应新形势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新要求,优化办案流程,加强案件调解,进一步提升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加大法律宣传服务,推动源头化解争议,力争将劳动争议最大限度化解在仲裁阶段,为促进首都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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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休年休假的如何计算?
《解答》中第19条,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性质及仲裁时效。“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200%部分)”定性为“经济补偿金”,而非“劳动报酬”。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第20条,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与劳动合同解除关系。第20条与第19条规定的理论基础相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2、工资标准及加班费如何规定的?
《解答》中第21条,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计算基数原则的确定。审理中一般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确定工资标准及相关基数。明确了确定工资标准的依据、计算“二倍工资”的工资标准以及计算经济补偿金的相应工资标准。
第22条,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原则是: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明确了基本依据和各种情况下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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