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2019年专题 > 2019世界环境日 > 北京行动

世界环境日,遭遇噪音污染,法院教您维权!

本站发表时间:[2019-06-08]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6月5日,是第48个世界环境日,说到环境污染,大家最先想到的也许是空气、水流、林田污染,但还有一种污染,其实离大家很近,却容易被忽视,那就是噪音污染。市二中院为大家带来噪音污染的维权“秘籍”。

典型案例一:企业噪声超标准 应赔偿附近居民

一单位在某小区旁搭建雨棚用于装卸邮件、邮包,杨某、李某夫妻二人于2012年购买该小区房屋一套,两者相邻。另查,该小区属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昼间为55dB,夜间为45dB。2014年,李某委托监测中心在B102号房屋客厅对单位卡车装货活动噪声进行检测,结论为噪声检测值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法院受理杨某夫妇起诉后,审理认为,根据检测报告,被告单位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该单位在雨棚内装卸邮件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对原告的生活产生影响,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消除噪声、停止侵害;赔偿原告检测费500元,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典型案例二:新建住宅水泵噪声污染 开发商承担责任

2011年10月11日,赵某与一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购买102室房屋。102室房屋由一层和负一层组成,该房屋已交赵某使用。赵某不堪水泵、锅炉噪声其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噪音鉴定,赵某为此支付锅炉噪声检测费3200元,水泵噪声检测费4800元。

受理案件后,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房屋时,应对与水泵、锅炉有关的事宜进行合理的设计、选购、安装等,以保证水泵、锅炉在日后运行中产生的噪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不对居民造成噪声污染。经法院指定的检测中心的噪声鉴定结论表明,在锅炉运行时,102室内被测两个房间的倍频带声压级和等效声级的数值均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关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1类中A类房间夜间的排放限值,涉案的锅炉在运行中产生的声音未对赵某构成侵权。在污水泵运行时,卧室中的最大声级数值,超出上述标准中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B公司作为赵某所购房屋的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房屋时,对于水泵的位置、种类和安装方式等拥有决定权,理应保证水泵的运行噪声符合国家标准。由于涉案水泵运行中所产生的噪声超出国家标准,对赵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赵某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消除水泵运行的噪声污染,法院予以支持。因污水泵系赵某自家独自使用,其开启频率与赵某家中地下一层的用水量密切关联,作为该水泵的专用人,赵某也应有一定的自用容忍,上述噪声虽存在不达标的情形,但由于其属于偶发噪声,并未形成持续侵权而导致赵某无法正常生活且房地产公司所建造的楼房通过了国家的竣工验收,主观上并无过错,故对于赵某请求的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于102号房屋自用的污水泵,与该污水泵相邻的小区地下车库中的1号雨水泵和2号雨水泵采取降噪措施,使上述水泵的运行噪声在102号房屋内达到相关要求。

典型案例三:先有路,再建房高速路开发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京开高速北京段由某公司于2000年开工建设,2001年6月28日建成通车;某小区由一置业公司于2011年4月开工建设,2012年8月竣工;小区东侧边界与京开高速相距约150米。2012年7月,张某与置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402号房屋。2012年9月,置业公司向张某交付402号房屋。2013年11月,张某及家人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张某认为,修路噪音污染,干扰到自家生活,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京开高速涉案路段投入使用的时间在先,张某居住的小区项目建设在后,根据法律规定,首发公司对于建设在后的小区并不负有降噪义务,且张某在选择购买402号房屋时对小区周围环境应已知悉,对道路交通所产生的影响应当有所预见,同时,张某主张402号房屋接收的噪声主要来源于小区东侧京开高速公路上的来往车辆,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排除其他噪声来源,故对于张某要求首发公司在京开高速玉泉营桥至马家楼桥路段西侧安装隔音屏障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打击噪音污染的法律有这些

遇到噪音污染,很多人并不知道如何维权,对此,法官介绍,对于噪音污染,依据的维权法律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另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另外,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法院也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提高文明、守法意识,自觉维护良好社区环境,在进行家庭装修、室外娱乐、集会以及驾驶汽车时应注意尊重其他人的权利,不做噪声污染的生产者。

如果遭遇噪音污染,可及时拨打环保举报热线12369进行举报反映,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依法采取理性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增强权利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噪声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工作,提出良好建议,自觉抵制噪声和传播噪声的行为。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