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
规定国家的司法行政与审判实行分立
司法审判改为四级二审制
为贯彻落实《人民法院组织法》
1955年4月28日
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成立
院址设在西单区法部后身1号
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在联合公告中
明确了有关审判工作的三项规定
(一)凡公告前不服本市各区人民法院
所做的判决或裁定
上诉到前市人民法院的案件
统归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由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
(二)凡公告前在前市人民法院
诉讼的第一审案件
统归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将来对它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
可以上诉到市高级人民法院
由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
(三)今后在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的一审案件
对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
可上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由它作出终审的判决或裁定
至此
全市法院形成高级、中级、基层三级建制
王斐然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首任院长
贺战军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任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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