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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电影”著作权案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27]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作者:李珂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国首例“图解电影”侵权案,明确了将他人类电作品进行截图制作成图片集,实质呈现主要画面、具体情节等内容的行为,超出了介绍、评论的必要限度,在客观上起到了替代原作品的效果,不构成合理使用。本案判决界定了影视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将假借创新之名通过新型技术手段不当利用作品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有助于激励创新,推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  

  想象一下,当你特别想追剧,却又因为996的工作节奏,娱乐时间所剩无几。于是,你默默地拿出手机,看到了“五分钟看完一场电影”、“一分钟带你看剧”的slogan,并且一不留神看完了一部又一部影片,意犹未尽。

  碎片化时代,将电影、电视剧内容拆分成图集、短视频,再进行介绍,这种形式满足了很多受众群体的“快餐式”观影需求和娱乐偏好。短小精悍、图文并茂、省时省力的图解电影,市场规模悄然壮大,成为人们喜闻乐见的网络福利。

  今天,我也将带大家看一部“图解电影”,但这部“图解电影”就有些“凉凉”啦。因为它被《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优酷,告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这个由“图解电影”平台提供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连续图集,包含了电视剧第一集中的382幅截图画面,并可以以5秒或8秒每张的速度自动播放。被告作为“图解电影”APP和网站的运营商,辩称,我们使用的是截图,不是视频,不构成侵权。而且我们的主要创作部分是文字,而非图片,这属于一种合理引用。但法律“不要你觉得”,最终被告因构成信息传播权侵权被判赔偿3万元。

  涉案图片集

  讲到这里,大家觉得被告冤还是不冤?案件一经宣判,网络上的声音此起彼伏,有人拍手叫好:“支持维权”,有人满脸疑惑:“图解电影是看PPT吗”。今天,也借这个机会跟热心网友们一起聊聊“图解电影”侵权背后的那些事儿。

  有网友困惑地说:“天啊,图解电影是抄袭啊?以前真不知道,看过好多图解电影啊”。其实,“图解电影”这种“见怪不怪”的网络现象,并不是天然地“存在即合理”,它背后隐藏着一定的侵权风险。

  我们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完整的作品,只要使用了作品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即使只是一张截图、一个几秒钟的动图,都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互联网“快餐式”的文化消费背景下,一部高质量、大投入的影视作品,可以轻轻松松被压缩、被“肢解”,但对于它们的版权保护却不能随之“缩水”。网络用户在享受多元文化产品和快捷文化服务的同时,也应树立版权意识、尊重版权权利,在这一问题上我们不能“难得糊涂”。

  说到这,有人连忙说“吓得我都不敢随意截图了,赶紧把电脑里存的电视剧截图删了”。同时也有质疑的声音:“解说系列全员阵亡”、“这不是让图解APP倒闭好了”。

  别慌,“不越界就是安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就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需求。那么什么情况下的“使用”可以被认为是“合理”呢?本案中被告的图片集仅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却仍被认定为侵权。可见,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并非仅仅取决于引用比例,也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网络用户自行下载图解电影制作器,“自娱自乐”、拿给朋友欣赏,或向公众做正常的宣传、推介,都有可能是合理使用。但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却是对电视剧主要剧情、关键画面予以呈现,构成一种“实质性替代”,也就是“剧透”。

  一部影片“被剧透”,受害的可不仅是咱们这些粉丝观众,还有影片制作者。观众失去的是观影兴趣,相对应的,影视作品丧失的就是市场价值。如果这种行为也可以作为合理使用而免于担责,将严重减损影视制作者的创作热情。很多制作精良的影视作品,成本动辄上亿,却被短视频、图解作品挤占市场,“竭泽而渔”,只会使高质量影片越来越少,最终损害的还是公众的文化利益。

  法律保护创新,但不保护以创新之名,通过技术化、隐蔽化手段投机取巧的侵权行为。只有在全网、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主动意识,才能保护好创新驱动之源,促进影视行业和文化产业持续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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