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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式耍赖”名誉权案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27]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作者:刘书涵

  【典型意义】

  在自媒体时代,公民在公共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避免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发言者影响力越大、身份越特殊,则其不当言论造成的损害后果将越严重,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判决明确了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平衡了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保护的关系,被媒体称为“教科书式判决”。

  说起这个案件,还要回到四年前。2015年,唐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本案原告驾车撞伤了赵某的父亲,被认定负主要责任,赔偿80余万元。因未履行赔偿义务,原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赵某将其向原告索要赔偿的视频发布在微博上,并配以“久等了!请看什么是教科书式的耍赖!”的博文,随后,多个网络大V包括本案被告进行了转发,迅速引发全国性的舆论关注,原告也被网友称为“教科书式的老赖”。被告后续向赵某提供法律咨询,并代理了原告与赵某等人后续的一系列纠纷案件,并持续发表了一系列博文。面对众声指责,原告觉得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并归咎于被告,一纸诉状,告到了我院。

  为了更加清楚整个事件的脉络,我们对证据进行了时间线的梳理,对原告与赵某之间的诉讼进行了深入了解。1次证据交换,2次庭前会议,5个小时的开庭审理,都是为了让双方能够充分的表达意见。

  这是一场给两个家庭带来悲剧的车祸。我们看到了躺在病床上的伤者,看到了痛哭流涕的原告女儿,也看到广大网友的意见。车祸之后,在是为女儿买房还是救治伤者之间,原告作出了背离社会主流价值的选择,也为此付出了代价。起诉时,本案的关注度已经高达4900万人,网上充满了对原告刺耳的批评,其中不乏无约束的谩骂。如何看待这个纠纷?如何掌握批评的尺度?网络用户的言论表达与他人合法权益之间的边界在哪里?

  在公民的名誉权和言论自由之间,我们反复进行思考推敲。一方面,对于任何一个自然人享有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法律都必须予以保护,无论她是失信被执行人还是因刑事案件曾经入狱;另一方面,对于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标准的事件进行批评是网民正常的情感和言论表达。两者都不可偏费,这就是权利的边界。

  我们还注意到,边界的确定不能大而化之,基于场景和身份的不同,边界也有所不同。被告既是网络大V,又是律师,也从事件旁观者转变为知情者、相关者,这些因素,有必要在判断其言论是否适度时加以考量。合议庭针对被告每一阶段的身份确定了其应承担的审查、判断的注意义务,对其发布的微博逐一分析。查明,被告在转发视频前,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信息,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其他的言论或是对法律规定的解读,或是转发法院的工作通报等,即便按照更高的注意义务标准,仍然不构成侵权。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很多媒体、法律界人士和众多网友对该案细致的审理工作和极具说理性的判决给予高度评价,称之为“教科书式判决”。

  本案的庭审受到了社会高度关注,4500万网民观看了庭审和宣判过程,我相信,这其中并不都是出于好奇。我们法官也在思考,如果原告起诉的不是被告,而且其他网民,言论不同,结果是不是也会有所不同?

  正确、客观的批评会促进个人向好、社会向善,会促使被批评者反思改正,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这应该就是网络批评的边界吧!网络上,无论善恶美丑,都可能被发酵、放大,网络无边界,言论有边界,审判已结束,思考未终结,如何保持理性,让批评更有效果,是互联网时代给我们每一位网民的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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