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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暗刷流量”网络服务合同案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27]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作者:颜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暗刷流量”交易案。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暗刷流量”合同获利。法院对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予收缴。本案当事人双败皆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中央政法委官方微信公众号“长安剑”评价该判决“一字一句,皆为担当”。  

  在互联网时代,流量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我们偶尔翻看热搜时,看到一个不经意的分享转发量上亿,心里可能会有一丝疑惑,这意味着10个中国人中就有1个人转发了这则消息,这流量是真的吗?直到我们遇到这样一个案件——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为增加某游戏产品访问量,以1块钱1千个流量的单价向原告购买流量,约定用“JS暗刷”的方式每天刷出50万到70万的量级。合同签订后,原告在15天的时间内,刷出三千万的流量。后来因被告拒不支付上述刷流量费用,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3万元。

  我们合议庭阅卷后认为,流量是互联网经济的重要命脉,代表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喜爱和选择。而流量作假,则影响了互联网经济中,对网络产品质量衡量的重要客观数据指标,像考试作弊一样,污染了公平竞争之源。而这个合同的约定意味着,互联网企业不用把精力放在提高产品质量上,花三万元就能轻轻松松买来三千万流量的业绩,这是很多网站经营多年都难以达到的高度,反映了虚拟经济中快速吸金、乱象生长的部分。这个行当如果不及时加以遏制,将严重影响网络经济秩序。因此,我们下决心,一定要打掉这一网络乱象。

  但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遇到“UV”、“PV”、“JS暗刷”等技术术语,根本看不懂;问当事人,也是讳莫如深。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启动了依职权调查,走访调研了十多家单位,形成了数万字的调研材料,甚至潜伏进黑灰产的公号,以菜鸟的身份求教。慢慢地,我们终于对“刷流量”的问题,从云里雾里,到拨云见日。

  刷流量包括“人刷”、“机刷”、“JS暗刷”。“人刷”是指雇人点击;“机刷”是指控制多个物理机器自动点击;“JS暗刷”指通过写代码加挂在网页上增加点击量。对技术原理和行业背景的掌握,让我们有了对“暗刷流量”这一基础事实认定的底气,也支撑了我们处理案件的勇气。合议庭最终认定,不管“人刷”、“机刷”、“JS暗刷”,只要不是基于用户真实意愿产生的流量均为虚假流量。

  开庭前,审判长张雯提出,要将我们事实调查的情况全部向社会展示,让公众看到暗刷流量的危害性,撕开暗刷流量产业的冰山一角,让这个案件成为一堂全网直播的司法公开课。

  最终,合议庭认为,双方“暗刷流量”的行为,一方面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终会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双方订立的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收缴原被告违法所得五万元。

  当庭宣判时,隔着屏幕都能感觉到当事人豆大的汗珠直流。这正是我们要表明的司法态度:让违法者无利可图,让犯法者不敢再犯。

  另一边,网民们拍手称快,一边倒地叫好,我记得网友评论中有一句话让人印象特别深刻:法槌落下,二人皆输,谁是赢家,是我们每一个网民。让每一位网民增加获得感,这正是我们互联网法官的职责,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感到了这份事业的无尚荣光。

  开完庭第二天,当事人给我打电话认错,主动上缴了罚没款项,这个原被告双输的案子,双败皆服。中央政法委“长安剑”评价此案的判决,一字一句,皆为担当。

  今天在这个场合,我想,再次和大家一起,重温一下判决中的内容:虚假流量会阻碍创新价值的实现,降低诚实劳动者的信心,扭曲决策过程,干扰投资者对网络产品价值及市场前景的判断,影响网络用户的真实选择,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暗刷流量”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

  我们认为,保护真正创新者的利益,维护真正好的产品的市场生长环境,还公众一个诚信、公知、清朗的网络空间,这是网络治理法治化的一个方向,更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职业和使命。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高煦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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