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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会员”模式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案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27]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作者:龚娉

  【典型意义】

  共享应为互利共赢,而非不劳而获。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恶意利用他人视频资源牟取经营利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司法应通过裁判促进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但对于打着“共享”旗号,不正当地破坏商业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坚决予以规制,维护好互联网的营商环境。

  看到“共享经济”,我们想到的是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这些身边常见的共享服务,现在我们的生活很大程度已离不开它们。随着“共享经济”理念的深入发展,我们能看到眼花缭乱的新兴“共享产品”,仿佛到了一个万物皆可共享的时代。

  刚看到这个案子时,优酷公司以发现蔓蓝公司APP有偿向用户提供《战狼2》的播放服务为由诉至我院,主张蔓蓝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随着案情的深入调查,我们发现蔓蓝公司购买了包括优酷网在内的多个平台的VIP会员,它的APP为用户登录这些会员,提供VIP会员才享有的播放权益;为了弄清这个案件的营利模式,我们了解到一个优酷VIP会员在APP端可以同时登录2个用户,不同时间最多5个用户,在pc网页端则可以同时登录10个用户,蔓蓝公司正是利用了以上特点,打着最大化VIP会员利用率的旗号进行经营牟利,难怪蔓蓝公司自诩其模式为“共享经济”的创新模式,主张不应简单扼杀,要予以保护。

  要处理好这个案子,我想应该对“共享”一词作准确的定位思考。当代社会“共享”的兴起源于以下三个基础:一是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富裕了,才有用于共享的闲置资源;二是崇尚绿色环保、健康生活的社会生态环境逐渐形成,人们以节约、环保为荣,才需要通过共享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价值;三是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共享提供了实现的可能。而共享的意义在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各方的互利共赢;决定了共享应以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经过以上思考,仿佛为我拨开了笼罩在“共享会员”上的面纱。

  回到本案,蔓蓝公司所谓以网络用户利益为考量的“共享会员”,实质上是攫取了包括优酷公司在内的他人合法商业资源,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特点。一个正常经营正版视频资源的网站,须负担高额的著作权使用费,仅以本案战狼2为例,优酷公司支付的年均使用费就达1200万元,此外还须负担视频存储的服务器成本、带宽成本等,以及宣传推广等其他成本投入,为了回收这些成本和获得收益,付费视频服务、分销、流量成为视频行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本案中蔓蓝公司违反优酷VIP会员协议中仅限于个人使用的规定,几乎零成本获取价格高昂的片源,同时攫取原本属于源网站的用户注意力和交易机会,破坏了源网站的正常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竞争秩序,最终也必将殃及网络用户。这显然与共享的理念背道而驰。蔓蓝公司的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司法对新事物、新的商业模式,应保持一定的宽容。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中明确指出对于共享经济的管理要包容审慎。但对于不正当地破坏商业经营秩序的行为也应坚决规制。本案中,我院最终判决蔓蓝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全额支持了优酷公司的赔偿请求。

  最后,我想说的是,作为互联网法院的法官,深知互联网经济是当前创新活动最活跃的地方,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领地,我们必须紧紧把握行业的发展动向,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营造出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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