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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案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27]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作者:鲁宁

  【典型意义】

  构成独创性表达的软件页面设计可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如果相关页面设计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则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本案判决旗帜鲜明地反对抄袭与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搭便车行为,保护原创,鼓励创新,满足用户的多元化需求,体现了保护互联网领域新型客体的开放态度。

  在2014年春节前后,有一个活动风靡全国,那就是在微信群里抢红包,有的人因为错过一个红包而懊恼不已,有的人因为抢到最大红包而兴奋雀跃,这给年味越来越淡的春节增添了不少乐趣。据统计,2019年春节期间就有8.23亿人收发微信红包。但是,在收发红包的过程中,我从来没有将“微信红包”和侵害著作权、进行不正当竞争联系在一起,直到这个案件的出现。

    “微信红包”页面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相信大家对这几个页面已经非常熟悉了,这就是“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那么,大家觉得它们是美术作品吗?当时,我的心里是有点打鼓的。我们看到的美术作品大多为绘画、书法等,应用软件页面也可以构成美术作品吗?而且“微信红包”的一些设计元素是来源于实体红包的,“微信红包”的设计还具有独创性吗?带着这些疑问,我们再来看这些页面。其中的电子红包图样采用了实体红包的长方形和红色作为设计元素,这些设计元素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是不具有独创性的。但是,从整体上看,这些页面的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可以体现出创作者的选择、判断和取舍,因此我们认为这些页面具有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把被控侵权的“吹牛红包”和“微信红包”比较一下,结果一目了然,“吹牛红包”的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与“微信红包”几乎完全相同,“微信红包”的页面又是在先发表的,知名度不言而喻,所以我们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对“微信红包”页面享有的著作权。

    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解决了著作权的问题后,我们面临着另一个难题:原告还主张“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说原告在著作权法之外还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保护的利益是不同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创作和传播中产生的专有权利,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经营中产生的竞争利益,所以原告可以在著作权法之外同时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下面,我们来看看原告主张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的“微信红包”页面,这些页面的设计组合是很独特的。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在你使用“吹牛红包”的时候,看到和“微信红包”如此相似的页面,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可能你会以为“吹牛红包”和微信有合作,甚至也是腾讯旗下的。如果允许这种高度模仿的行为广泛存在,不仅不利于公平的市场竞争,还将损害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所以,我们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微信红包”案正是应用软件市场现状的一个缩影。目前,各类应用软件充斥着市场,鱼龙混杂,令人眼花缭乱。其中抄袭、“搭便车”、不正当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攫取竞争优势的大有人在。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已经通过判决亮明了态度:鼓励创新创作和诚信经营,反对照搬照抄和不劳而获。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高煦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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