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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 殴打他人 通州一恶势力团伙被判刑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12]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要继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功夫。”

  ——习近平

2019年8月7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等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公开宣判。

  案情重现

敲诈勒索

2017年11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江在被告人张某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办公室内组织何某、李某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

2017年12月17日,被告人吴某与被告人张某江、李某和因怀疑何某、李某等人在赌博过程中作弊,遂商定次日召集多人揭露对方赌博中存在作弊行为并索要钱款。

次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江电话告知其侄子被告人张某上述情况,被告人张某纠集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又找到被告人屈某、王某文、洪某等多人至上述地点,同被告人张某江、李某和、吴某等人,以返还作弊后所赢赌博钱款为由,持刀恐吓、威胁、殴打何某、李某、熊某、闵某、孙某五人,让上述人员交出钱款人民币11.1万余元,后又让何、李二人签订了总计人民币14万元的欠条两张,并将二人轿车扣押用以担保日后还款。经鉴定,李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经估价,两辆汽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9.2万元。

故意伤害

2017年8月,夏某夫妇二人向被告人张某借款人民币75万元,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若未按期归还借款,则将李金母亲薄巨华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的房屋出卖给张某。

此后,张某以二人未还借款为由,多次指使被告人王某、屈某、王某文等人通过擅自入院、换锁等方式进行滋扰,意图强占房屋。

2017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屈某、王某文、洪某受被告人张某指使,驾驶别克牌轿车至北京市通州区某村进行蹲守,见途经此地的薄某后,王某文持钢管对其实施殴打,致其左桡骨干骨折,左胫骨干骨折,左手示指近节,第2掌骨骨折,右手示指、中指、环指中节基底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等。经鉴定,薄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殴打他人

2018年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屈某、洪某受被告人张某指使,驾车至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附近进行蹲守,并于当晚21时许在夏某开车进入地下车库后,洪某持棒球棍对其实施殴打,致其右胸外侧、右腿、左前臂、右前臂等多处挫擦伤;经鉴定,夏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8年2月2日,被告人张某、张某江、李某和、王某、屈某、王某文、洪某先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吴某于2018年6月28日经电话传唤自行到通州分局某派出所接受审查。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某、王某、屈某、王某文、洪某等人在两年内由多名相同成员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和殴打他人违法行为,还采用威胁、殴打、拘禁等方式及堵锁眼、擅自入院、喷油漆、发传单等滋扰方式向他人索取债务、强占房屋,欺压百姓、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的构成条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依法应予从严惩处,其中被告人张某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王某、屈某、王某文、洪某等人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较为固定的成员。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要挟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屈某、王某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被告人张某、屈某、洪某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屈某、王某文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告人张某江、王某、李某和、洪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王某、屈某、王某文、洪某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在本案审理期间,通州法院加大打财断血力度,冻结恶势力团伙财产20余万元,在严格判处监禁刑的同时,做到有效打击和预防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结合。

  最终判决

通州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张某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对被告人王某等人以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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