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2019年专题 > 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在北京 > 头条

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在北京|“套路贷”二十问(五)

本站发表时间:[2019-06-09]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十七、哪些情形在“套路贷”犯罪中要从严惩处

1.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

2.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

3.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十八、哪些情形在“套路贷”犯罪中可以从宽处罚

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十九、怎样降低“套路贷”犯罪的再犯可能

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二十、“套路贷”犯罪的刑事管辖如何确定

1.“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3.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