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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运输过程中受损 可申请七倍赔偿?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1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近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受理了一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0月,梁某通过物流公司向福建省郑某邮寄了变频板,并按照约定支付邮寄费用,但邮寄过程中上述变频板发生严重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梁某诉至法院要求物流公司予以赔偿。

  庭审中被告物流公司答辩称,梁某下单过程中熟知快递条款,根据双方条款约定快件价值超过1千元要如实声明,进行保价,未保价的按照运费的7倍进行理赔,梁某未申请保价,快件发生破损应按双方约定运费7倍进行理赔,且梁某托寄物品的损坏与快递员运送行为及物流公司的快递行为无关。

  经查明,原告梁某选择被告物流公司邮寄相关物品,下单方式为微信下单,下单时未选择对该运单进行保价。后梁某对损坏物品进行补寄并选择保价。诉讼中,原告梁某当庭演示手机微信下单过程,经演示:寄件人在点击下单按钮前,需勾选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点击该《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可以查看条款详细内容。寄件人点击下单按钮确认下单后,出现提示页面,提示寄件人是否选择保价并列明保价与否所对应的运费情况,该提示页面另有文字显示:未保价的普通物品若丢失或损坏在7倍运费内赔偿。价值超过1000元的物品建议保价。另查,案涉《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第3.1.1条规定:若您未选择保价,则快递公司在7倍运费的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您认为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您的损失,应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选择等值保价服务。该条款以红色字体显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邮政企业对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故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按原告主张的邮寄物品的实际价值对原告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一、案涉《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相应保价条款对未保价情况下的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二、案涉《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相应保价条款是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系格式条款;三、原告经常通过被告邮寄物件,其知晓保价的含义及后果,且原告在下单时亦被提示是否保价,被告对此已尽到了相应提示说明义务;四、保价作为一种行业惯例,被告针对不同价值的物件通过保价形式收取不同的运费符合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原告亦可以根据邮寄物件价值情况选择保价与否;五、案涉《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相应保价条款虽系格式条款,但该相应条款未存在免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六、原告未选择保价服务,且未提供证据证实案涉运单中物品的损毁系被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其应承担不保价情况下的相应后果。

  基于以上分析,被告无需按原告主张的邮寄物品的实际价值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应按7倍运费的标准对原告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处被告速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 日内赔偿梁某2331元,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供稿单位:石景山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