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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感言】陈锦川:“判决之外,法官无言。”

本站发表时间:[2019-03-28]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很荣幸接受这个奖项。我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裁决了为数不少的著作权案件,对著作权法这一特殊的知识产权部门法有所思考,也很有感情。涉及体育赛事直播著作权保护问题的这份裁判文书自作出以来,受到了法律学术界和体育产业界的强烈关注。在很多场合,对体育赛事直播如何给予保护的讨论,最终都难以避免地聚焦于这份判决书,或者说是判决中某些结论性的观点。有来自不同立场的各种声音期待法官予以进一步回应,但我和合议庭成员们都选择不在判决之外再作更多解释。“判决之外,法官无言。”我自认为这并不是一份非常冗长晦涩的判决。万余字的“本院认为”部分,尽可能地使用了有逻辑的、较为精当的论述方式。如果你出于对问题的关切,愿意俯下身去阅读它,就应该能够知晓法官对于这个问题的全部法律观点。而这些法律观点,代表了我对于著作权法领域中一些基础性问题的重新思考。

这份判决书的背后,是一个几乎“颠覆”了我此前对著作权法的理解的案件。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我始终在思索一个问题:如何实现“合法的司法”?即使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法院在审理绝大多数案件时需要的仍旧是对现有法律规范的正确解释、理解和适用。然而,作为一个“舶来品”,一个移植而来的法律制度,我国的著作权法确实存在一些特殊之处。比如,谈到作品的独创性,这几乎是著作权法上最基础的概念,但它的内涵是什么,标准在哪里,不仅仅法律的规定不明晰,法律界内部也分歧巨大,几乎无法达成共识,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诸多逻辑上相互矛盾、不协调的做法。但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尤其无法回避这些著作权法上的基础性问题,必须把握好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正确边界,以形成相对统一的、可预期的司法的基本规则。因此,这份判决选择回归概念和逻辑本身。对概念的解释不能仅基于预设的立场,也不能简单依据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做法。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根源于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国情,并受到了国际公约的重要影响,对著作权法上基本概念的理解应当从国际公约的规定、发展历程及相关会议记录、权威解读等基础性文件出发。同时,必须要考虑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结构,以及各类受保护客体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保证正确解释重要基本概念的前提下,这份判决还运用了一些形式逻辑的论证方法,如类比、反证等,为的也是尽可能正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逻辑是司法的起点,其中体现了司法谦抑的精神。

最后,再次感谢大家对这份判决的认可,谢谢。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