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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欠条?借条!一字之差判决不同

本站发表时间:[2019-03-28]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郭晓与赵新自高中时建立恋爱关系,高中毕业后,俩人都没考上大学,就到另一城市去打工。在陌生的城市,俩人为了互相照应就同居在一起了,对二人的关系,双方父母并不赞同。二人在一起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不休,最后二人只好分手。

分手后,赵新就回到老家生活。一天,突然接到法院的电话,叫他到法院去拿传票,说郭晓起诉他欠款一事。赵新撂下电话就想,我们就是分个手,怎么还把我给告了?赵新怎么也想不明白,于是就到法院取回了传票。

诉状上郭晓诉称:被告赵新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陆续借款70万元。2013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欠款金额为70万元,没有约定何时还款,经多次追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70万元。

赵新拿到起诉状后不知道怎么办了,朋友劝他去律师那咨询一下,赵新就来到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向赵鸿江律师进行咨询。赵律师根据赵新本人的陈述及相关材料,作出了如下分析。

律师说法 欠条内容不符合常理

首先,从民间借贷关系来看,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虽有欠条但未实际出借款项的,借款合同不生效。

也即欠条虽然可作为确定借贷关系、认定借款事实的初步证据,但并不必然证明有借款事实存在。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有欠条为证,但是,对于欠款的数额存在以下争议:

1.对欠条的形成过程原告称“分十几次以现金的形式给了被告,最多的时候有一万多”,即便本案以最多次数19次、最多金额每次19999元计算,累计金额为379981元,与70万元存在一定的差额,对款项的支付原告不能提交充足证据。

2.原告称被告一年时间借钱70万元,以此计算平均每月借钱几万元,如此频繁借钱,被告一直未予归还,且无固定职业,原告仍予以支付,也不符合常理。

3.原被告属于恋爱关系,如果原告长期持续性借钱给被告,自己无钱的情况下需从父母处拿钱再给被告,在女方家人明确反对二人恋爱关系的情况下,此行为有违常理。

法院驳回前女友诉求

从性质来看:“欠条”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映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

欠条和借条性质不同,借条是用以确认借款的法律事实。而欠条是欠款的凭证,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在恋爱期间,由原告借款给被告用于做生意。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但是,原告除了一张借款欠条外,其他旁证并不充分。虽然两人存在特殊关系,在书写借据时,没有其他相关人员在场。但是,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可以判定双方签订借条时,还掺杂着其他感情因素。

被告提出自己是在喝醉酒状态下书写的借据,虽然不能否定欠条的效力,但是,经合议庭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不宜作出欠条存在重大瑕疵,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院同时也认为不能按照欠条上的数额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

欠条不等于一定有借款

因此,在审理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法院结合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的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决本案的借贷事实是否已经真实发生,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均同意协商解决。

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即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万元。

综上,在民间借贷领域,由于当事人对欠条性质的错误理解,并在特殊情形下随意签订欠条,致使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较为困难。

从该案的处理方式来看,当事人之间仅有欠条的借贷关系,因不能充分提供其他条件或证据,法院应当对形成欠条的主客观条件进行综合考量,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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