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一个需要处理公共管制利益和私人权利冲突的审判领域。正在进行的社会转型,一方面提高了公共管制的迫切性,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相对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共与私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机率大大增加。行政法官要做到的,就是在每一个案件中甄别相对人权利保护需求的合理性,评估公共管制利益的正当性,通过行政裁判,界定公权和私权的边界,最大限度的促进社会整体利益。”
【点评辞】:本案系因非法使用海域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争议,具有争议焦点多、处罚金额大及专业技术性强等特点。刘井玉法官结合二审行政案件的审理特点,紧紧围绕当事人诉争的焦点问题,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清晰准确、详略得当的梳理,为裁判文书的说理提供了事实基础。文书说理部分,刘井玉法官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人所建施工便道是否为非透水构筑物”“《海域使用分类》能否适用于本案”“《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能否作为国家海洋局确定上诉人罚款基数的认定标准”,以及“处罚后规划变更能否用以评价被诉处罚合法性”等争议焦点问题,逐一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论证和回应,为最终裁判的作出提供了扎实的说理基础,裁判结果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刘井玉法官提出的认定非透水构筑物的参考标准、涉及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方式及标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判断原则等,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参考,也为海域使用行政执法提供了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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