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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世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本站发表时间:[2019-10-29]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基本案情
  国泰世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世行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9日,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在经营过程中,国泰世行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债务。
  2017年,债权人依据生效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对国泰世行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执行法院依申请将该案移送一中院进行破产审查。2018年8月23日,一中院裁定受理国泰世行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理情况
  因国泰世行公司仍处于开业状态,且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仅有45万余元负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和解意向。为避免国泰世行公司简单进行破产清算后彻底退出市场,合议庭释明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破产程序,并组织债权人与债务人多次协商偿债方案,积极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共识。
  2018年12月18日,国泰世行公司以该公司拟与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最大限度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为由,向一中院申请破产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合议庭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了重点审查,并依据债务人申请依法转入破产和解程序。12月21日,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100%表决通过。依据和解协议,债务人引入第三方资金偿还债务,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57.89%。12月24日,一中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当天,国泰世行公司即向债权人偿还近95%的欠款。截至2019年1月底,破产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债务人主体资格得以继续存续,相关人员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移除,执行案件也顺利终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中院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审结的首例破产和解案件,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转换破产程序,充分发挥和解制度的破产预防功能,助力中小民营企业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再建重生的典型案例。破产和解程序具有程序简化、成本较低、当事人自治程度较高的特点,适宜用于挽救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不需要对企业经营结构做出重大选择的债务人企业。但是,实践中破产和解的司法案例较少,其制度作用的发挥受到局限。
  本案中,一中院在受理国泰世行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后,没有把“一张方子用到底”,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当事人充分释明破产程序的类型特点,在充分尊重债权人、债务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适时把握关键节点依法转换破产程序,同时在清算程序中前置达成和解意向,为保障后续程序顺利进行、优化和解程序运行效果奠定基础。
  本案中破产和解制度的成功运用,为困境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振兴提供了时间和机会,避免企业仅因财务困难退出市场,切实发挥了破产和解程序盘活企业资源、保存企业资格的积极作用,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丁彧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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