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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殿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本站发表时间:[2019-10-29]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基本案情
  北京圣殿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殿木业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24日,主要经营人造板、木质家具以及建筑材料等生产和销售业务。2003年,一中院判决圣殿木业公司偿还债权人贷款本金15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2004年,执行法院对圣殿木业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查明该公司无经营场所、无办公人员、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12年,执行案件恢复执行,但亦未能实际执结。2018年,执行部门在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后,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8年8月9日,一中院裁定受理圣殿木业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理情况
  因无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案件启动费用及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合议庭采取“案件包”整体处理办法指定破产管理人,通过交叉补贴方式保障案件及时启动和高效推进。
  审理过程中,结合圣殿木业公司债权债务关系较为明确,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公司管理人员下落不明等情况,合议庭在征求破产参与人意见后,对部分程序环节灵活适用快审机制。同时,指导管理人做好财产状况调查和债权登记核查确认等工作,特别是对企业2002年以来的财产线索进行彻查,防止欺诈逃债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2019年5月30日,因确无财产可供分配,一中院依法裁定宣告圣殿木业公司破产,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执转破”案件中探索适用“案件包”费用交叉补贴机制和部分环节快速审理机制,通过破产程序有效消解执行程序中的“僵尸”案件,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典型案例。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出口不畅,通常作为终本案件沉淀在执行领域。促使执行不能的企业法人依法转入破产程序,是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和企业破产难的有力抓手。
  在尚未建立援助保障资金的情况下,这些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案件面临着缺乏必要启动费用的困境。本案中,圣殿木业公司自2002年停止经营后已滞留市场近二十年,企业早已人去楼空,无任何财产,所涉执行案件历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恢复执行等,至移送破产审查时已长达14年。为充分发挥“执转破”制度的功能作用,一中院创新采用“案件包”整体处理机制,通过有财产案件管理人搭配指定无财产案件方式,对破产程序启动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等破产程序推进的必要支出进行交叉补贴,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及时转入破产程序,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通过破产程序有效消解执行积案,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以集中到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上,促进净化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丁彧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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