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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佰能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本站发表时间:[2019-10-29]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基本案情
  北京佰能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能光电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8日,主营业务为生产LED芯片、光源、照明器具。执行法院在对佰能光电公司强制执行的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和佰能光电公司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一中院进行破产审查。2018年2月5日,一中院裁定受理佰能光电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管理人接收了库存产品、办公电脑、知识产权等资产,因无资金评估导致不能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管理人决定采取现场变卖方式进行处理,债权人对变卖方案均无异议。为避免在财产变卖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损害相关主体权益,降低管理人履职风险,管理人自愿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破产管理人,受益人为因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过失行为遭受侵害的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若管理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约负责赔偿,累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
  保险期间为自人民法院指定被保险人为破产管理人之日起两年,或者至破产管理人侵权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对于管理人的故意行为、欺诈行为或非执业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018年12月18日,管理人在债务人办公地点组织现场变卖,因无人竞买库存产品和知识产权,管理人能动履职按照变卖方案进行了处置,同时办公电脑实现变卖价值2400元。2019年9月27日,一中院裁定终结佰能光电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法院引入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以市场化方式加强对管理人的履职保障,激发管理人履职的内生动力,努力健全完善多层次、全周期、市场化的管理人履职保障体系的典型案例。破产案件具有程序复杂、事项繁琐、审理周期长、风险多发的特点,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负有审查债权、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等各项职责,程序的推进对管理人的履职水平和责任承担能力均提出较高要求。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管理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实践中不乏起诉管理人未能忠实或勤勉履职的案件。为提高管理人主观能动性和工作效能,一中院积极整合保险等社会资源,创新引入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借助市场力量有效分散管理人正当职业风险,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及相关主体利益。本案中,管理人通过自愿购买管理人执业责任险,强化因过失行为侵害债权人等利益时民事责任的承担能力,有效加强对自身的履职保障。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丁彧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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