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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分检探索“监护监督人”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1-05-26]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近日举行了一场庄严的委托监护仪式,在人大代表和相关人员的见证和监督下,受托人签署委托书,而此时的检察官有一个特殊的身份——“监护监督人”。

  “孩子不能没人管”

  兰兰(化名)是北京市某中学学生。2020年底,兰兰母亲涉嫌将其父亲伤害致死,被北京市检一分院批准逮捕。父亲死亡、母亲被羁押,未成年的兰兰临时由表哥、表嫂照顾。

  兰兰的情况引起北京市检一分院分管刑事检察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庄伟的高度重视。他叮嘱负责办理审查逮捕兰兰母亲的第一检察部办案人员,将兰兰的救助线索移送到专司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七检察部。

  “孩子不能没人管。”这是接到线索后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庞涛的第一想法,但下一步应该如何开展救助呢?庞涛了解到,兰兰母亲被公安机关带走时只留下一张1000多元的存折,因此解决经济上的燃眉之急是第一要务。虽然兰兰的表哥已经为她申请了每月2200余元的社会救助金,检察机关还是为兰兰向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小额爱心救助金2000元,并在今年春节前发放到位。

  经济困难缓解了,但是目睹杀父过程对兰兰造成的心理冲击却没那么容易消弭。兰兰的表哥告诉记者,案发当天,他接到兰兰母亲的电话赶到案发现场,看见崩溃的兰兰正在大哭。被带到表哥家生活后,兰兰情绪一直十分低落,不爱与人交流。

  “解决心理问题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我们决定发挥社会支持体系的作用,委托青少年社工事务所专业的司法社工深入了解兰兰的心理状况。”庞涛说,经过社工的家访和多次联系,特别是在表哥一家的精心照料下,兰兰的情绪平复了许多,但在校期间与同学们的交流依然很少。“我们还是放心不下,因此特意叮嘱学校老师要特别关注和关心兰兰平日的情绪变化,对她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创新性地引入了民事案件社会观护调查制度,全面及时了解兰兰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探索“监护监督人”制度

  兰兰的生活暂时有了保障,但仍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人监护”状态。“民法典中的监护制度对孩子来说至关重要。兰兰处于监护缺失状态,法律是不允许出现这种状态的,必须尽快解决。”庄伟说。

  具体该怎么办?庞涛和同事们一起研究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最终结合民法典中的委托监护制度,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探索出“监护监督人”制度。该制度以未成年人保护为核心,具体包括监督合适的受托人人选,监督委托监护过程合法性,搭建监督机制平台等。

  “我们最开始想过变更监护权的方式,但变更监护权就意味着兰兰母亲将不再是她的监护人,这显然不是最佳方案。”庞涛说。

  方案确定了,由谁来做委托监护的受托人呢?在社会观护调查中,兰兰表示,她和表哥比较熟悉,案发后一段时间都是表哥、表嫂照顾她,继续由表哥来照顾她比较合适。检察官征询兰兰表哥的意见,并结合本案案情草拟了《监护委托书》,就委托监护的主体、事项、期限等进行明确,兰兰表哥均表示同意。

  “因为委托监督制度只是将监护职责转移给受托人兰兰表哥行使,监护人依然是兰兰母亲,这样做各方当事人都容易接受,而且也最有利于兰兰的成长。”庞涛介绍。

  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办理此案时,兰兰母亲涉及的刑事案件正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兰兰和表哥都无法会见,为此检察官赴看守所征求兰兰母亲的意见。

  “当提到孩子的时候,她眼泪止不住,话语、神态里都是对孩子的担忧,我们告知兰兰的生活情况后,她的情绪才逐渐稳定下来。”随后,检察官向兰兰母亲讲解了委托监护制度和“监护监督人”制度,并建议她通过上述制度解决孩子的监护缺失问题。

  听了检察官的介绍,兰兰母亲非常激动:“没想到国家能为孩子想这么多、这么细,把我最担忧的孩子监护问题都想到了,而且还有这么好的解决办法,我愿意将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受托人行使。我相信检察官,也相信她表哥、表嫂。”

  “我们对兰兰母亲履行监护职责的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是适度、合理、必要的。”第七检察部副主任王磊说。

  为了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检察官充分听取兰兰意见,详细说明了委托监护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并让其看了《监护委托书》,兰兰同意由其表哥作为委托监护受托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并出具了书面同意书。

  为让受托人切实感受到监护职责的重要性,北京市检一分院决定举行委托监护仪式。

  在委托监护仪式上,检察官对受托人签字过程进行监督。“非常感谢检察机关以及各部门对兰兰的关心支持,这都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兰兰表哥表示。兰兰目前已经从家庭变故的阴影中走出,逐步回归正常学习生活状态。

  没有一个孩子国家不惦记

  这是民法典实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后,北京市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理的首例委托监护暨监护监督案件。办案过程中,检察官紧密结合两部法律中有关委托监护、监护监督的法律规定。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意味着检察机关不仅要监督委托监护过程的合法性,而且要监督受托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此外,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学校、居委会、民政部门等单位开展履行监护监督职责方面的法律监督。

  为凝聚各方力量共同做好委托监护后的监护履职监督工作,委托监护仪式后,北京市检一分院组织召开监护监督座谈会。

  座谈会上,兰兰所在学校、住所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以及民政部门工作人员逐一介绍了为兰兰申请社会救助金、免除学校住宿费、帮助申请助学金、开展心理疏导、隐私保护等工作情况。

  检察官对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督案件中的职能定位以及强制报告制度进行充分细致的讲解。后续该院还将通过定期组织各方联席会议、自行或委托司法社工开展跟踪回访、检察建议以及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等多种方式开展监护监督工作。

  “监护监督座谈会搭建了受托人与学校、居委会、民政部门等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单位的沟通平台,目的就是让有关各方明晰各自职责,从而更好地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委托监护后的相关工作。”王磊说。

  “国家是未成年人最高和最终监护人,没有一个孩子国家不惦记。”北京市检一分院检察长高祥阳说,为了更好地解决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该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探索“监护监督人”制度。这是该院在国家监护理念指导下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条、第105条的细化落实。

  与会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主动、积极对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创新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方式,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予充分肯定,一致认为这种方式对解决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缺失问题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建议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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