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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慕”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站发表时间:[2021-04-24]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民终194号

  (2017)京73民初1741号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艾慕内衣有限公司

  【案情】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慕股份公司)自1994年开始使用“爱慕”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了第627055号“爱慕AIMER”、第3641595号“爱慕”、第6446516号“Aimer”商标(统称涉案商标),上述品牌的服装、内衣产品广销全国各地,公司所获荣誉及宣传报道众多。广东艾慕内衣有限公司(简称广东艾慕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12日,自成立以来一直将“艾慕”作为其企业字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于2016年5月27日申请注册第20108717号“AiMU艾慕”商标、于2015年5月27日受让第3862068号“Aimu艾慕”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爱慕股份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广东艾慕公司停止使用“AiMU艾慕”“AIMU艾慕”等标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余万元及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广东艾慕公司在其网站宣传中使用的“AiMU艾慕”“AIMU艾慕”标志构成对爱慕股份公司已达驰名程度的第3641595号“爱慕”商标、第6446516号“Aimer”商标的摹仿和翻译,侵害了爱慕股份公司对上述驰名商标享有的。广东艾慕公司使用“艾慕”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登记并使用系具有恶意并足以误导公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广东艾慕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4.6万元。广东艾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判断法院是否有权审理爱慕股份公司针对广东艾慕公司使用被诉“AiMU艾慕”“AIMU艾慕”标志提出的诉讼主张,需要对爱慕股份公司涉案商标在第20108717号“AiMU艾慕”商标申请时是否驰名,以及爱慕股份公司提出上述主张的时间是否超过第20108717号“AiMU艾慕”商标核准注册日的五年进行审查。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第3641595号“爱慕”商标和第6446516号“Aimer”商标在第20108717号“AiMU艾慕”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构成使用在内衣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因此,法院有权就爱慕股份公司针对广东艾慕公司使用“AiMU艾慕”“AIMU艾慕”标志提出的诉讼主张进行审理。广东艾慕公司使用“AiMU艾慕”“AIMU艾慕”的行为侵害了爱慕股份公司对上述驰名商标享有的权利,广东艾慕公司对于“艾慕”字号的使用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是通过民事侵权程序规制注册商标对他人驰名商标恶意模仿注册的典型案例,兼具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多重难题。通常在侵害商标权民事案件中,法院对于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对于将原告驰名商标通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方式恶意注册的,原告在被告商标核准注册五年内,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禁止使用该注册商标。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法院应结合当事人提交的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等证据,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客观、全面的审查。本案通过抽丝剥茧、条理清晰的阐述,明确了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对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情形下的裁判规则,不仅涉及对权利商标驰名与否的判断,而且强调对商标抢注恶意情节的审查。本案基于商标民事保护和不正当竞争保护两种方式,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有力规制了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行为,对于打击恶意注册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