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2021年专题 > 2021新规速递 > 9月 > 北京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暂行)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24] 来源:首都之窗 作者:

  京发改规〔2021〕5号

  各相关单位:

  为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进一步增强本市涉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部署要求,我委研究起草了《北京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暂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27日

  北京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本市涉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畅通企业家在涉企政策议题设置、政策起草、政策执行各环节的参与渠道,充分发挥企业家在推动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公开亲和可参与的政策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涉企政策是对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类政策。主要包括本市制定出台的重大改革方案,以及行业性的发展规划、发展和改革政策、标准和规范,特别是市场准入、行业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专项政策。

  第三条 不适宜公开征求意见或依法出台前应该保密的,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控制征求意见范围等方式,尽可能征求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要紧急出台、不具备事前征求意见条件的,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在政策出台后的执行和评估过程中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评估后确需调整的要及时作出调整。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区域发展规划计划以及其他全局性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重要敏感事项或可能提前引发市场无序行为的情况外,亦应参照本办法,按照既有程序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征求意见主体为涉企政策起草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制发文件的起草部门是具体起草政策的市级部门,以部门名义制发文件的起草部门为制发文件的市级部门,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文件的起草部门为牵头起草的市级部门。决策部门需要邀请企业家代表参与的,按现行工作规则执行。

  第五条 起草部门邀请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座谈会、上门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个别访谈、网络调研、大数据分析等。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实体政务大厅、商业网站、移动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线上线下载体设置专栏或专门窗口,并及时反馈回应。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或可能导致风险损失的专项政策,要通过企业听证会、论证会、企业意愿评估等方式,对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全面评估。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政策,也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企业家代表共同参与起草。

  第六条 建立向企业家问计问策的日常机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广泛、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围绕涉企政策“全生命周期”,在政策酝酿、起草、实施、修订阶段,均应吸纳企业家参与。注重依据企业家的合理意见设置涉企政策议题或调整政策。企业家主动反映政策诉求,或主动要求参与政策起草的,起草部门应予以积极正面回应。

  第七条 起草部门要健全企业家意见的处理和反馈机制,认真梳理、逐条研究。要坚定立场、保持定力,对有违国家大政方针和首都发展战略的意见建议,要向企业家充分宣讲争取支持。要开门纳谏、开诚布公,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当前政策中难以回应的要专题研究并在后续政策制定中回应,确属难以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充分沟通。要统筹兼顾、确保公平,区分企业个别诉求和市场共性需求,既及时关注解决个别企业的困难,也要守住市场公平的底线。企业家提出的重大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征求意见阶段负面反映比较集中且理由充分的,起草部门应重新审慎评估政策议题的必要性和政策内容的可行性,慎重决策。充分利用网上政务平台、“两微一端”、电子邮箱、电话、短信等方式,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或向企业家反馈。尽可能“有温度”地反馈,鼓励企业家更高质量的参与。

  第八条 起草部门要健全涉企政策评估调整的程序和机制。涉企政策实施后,要及时主动了解企业家及有关方面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对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的线索要及时核实解决,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要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并向决策机关提出建议,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要在科学研判的基础上按程序调整,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当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第九条 起草部门邀请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要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管理服务所属行业企业的优势,充分发挥工商联及所属商会、行业协会商会联系企业家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重要作用。综合性的、覆盖多个行业的涉企政策,起草部门可以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推荐邀请,行业性的专项政策可以由起草部门从所属行业企业家中邀请,重要的行业性政策要征求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邀请的企业家中应当突出民营企业家尤其是中小企业家所占比例,要重视行业领军企业负责人、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和新生代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起草部门要加强涉企政策的宣传解读。起草阶段公开征求意见的涉企政策要同步做起草说明,要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征求意见知晓范围,引导企业家广泛参与。文件出台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公开,建立起草部门“官方解读”和专家学者、企业家“民间解读”相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政策宣传解读机制。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要节约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提高涉企政策的参与质量和行政效能。善于利用服务管家制度、“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2345”企业服务热线、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等现有渠道征集企业家意见建议,避免长期、反复、频繁、低效征求企业家意见,不过多占用企业家资源。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要力戒形式主义,杜绝随意以涉密、加急为理由回避征求企业家意见的程序。提高涉企政策参与质量,防止程序化、象征性参与,凡公开征求意见的涉企政策应当广泛知晓、充分说明、留足时间,原则上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予以说明;凡邀请企业家参与政策制定的,提请决策时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作为决策参考。

  第十三条 涉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实施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涉企政策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适时修订。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