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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股市? 法官带您识别“妖股”

本站发表时间:[2021-05-24] 来源:北京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近日,某私募大V爆料多家上市公司通过“市值管理”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证监会也对相关账户涉嫌操纵相应股票价格问题立案调查。操纵证券市场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那么,什么是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行为人又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是指行为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人为干扰证券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决定,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到头来,受损的还是普通投资者。

  联合或连续买卖

  为了抬高、压低或者维持交易交割,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行为人连续高价买入或者连续低价卖出某种证券,进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串通相互买卖

  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达成约定,一方按照预定时间和价格卖出某种证券,另一方在该时间内以对应价格买入该种证券。

  冲洗买卖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自己充当买卖双方。体现为行为人会一人控制多个账户进行交易。

  虚假申报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之后撤销申报。

  蛊惑交易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反向交易

  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利用其他市场操纵

  如行为人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事项,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当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参与该证券的买卖后,庄家趁机高价抛售,低价吸筹。

  操纵者通过操纵行为改变了基于真实供求关系形成的证券价格,背离了市场准则,应当予以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违反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操纵证券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对于投资者来说,要注意理性投资,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及时甄别走势不太符合规律的“妖股”,尽量避免盲目的追涨杀跌这些股票。当发现确实有人在做庄,损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也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