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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必靠子女?“意定监护”来了

本站发表时间:[2021-10-13] 来源:丰台普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民法典》解读 | 聚焦老年人权益保护:养老必靠子女?“意定监护”来了

  什么是意定监护?怎样才算成立意定监护?

  本期《民法典》解读,为大家介绍意定监护的相关规定。

  什么是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成年人在自己尚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之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自己确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的一种制度。在意定监护制度出现之前,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监护已有类似的规定,即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确定的监护人依法承担监护责任。《民法典》引入意定监护制度,充分体现出该制度的重要价值。

  意定监护的达成条件

  甲已经年过五旬,是一名上市公司高管,资产丰厚但一直未婚,多年职场打拼也累出了一身疾病。随着年龄的逐渐增大,甲开始担心自己在突然患病或者老去之后,因为无人赡养而得不到照顾,同时也恐怕自己的财产有被他人侵夺的风险。因而在与亲弟弟乙商量并征得同意后,写了一份意定监护协议,决定由乙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之后完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照料自己的后半生。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进一步解释

  意定监护是一种“事先监护”,被监护人在自己尚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清晰真实的意思表示之时即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商定在自己完全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全权负责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早早地选定确立自己的监护人,可以使得被监护人“未雨绸缪”,避免日后违背自己意愿的人成为监护人后,侵害自己的各项权益。此外,随着我国结婚率、生育率的逐年降低,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不想结婚的双方可以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让双方互为保障,而老人也可以通过尽早确立监护人的方式实现“老有所养”。

  意定监护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制度,它的出现也确实填补了监护制度中的部分空白。加大对意定监护制度的宣传推广,让人们更多了解该制度的本质和优势,使意定监护制度成为社会中的一个普遍认知,从而使得该制度真正发挥出它的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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