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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老年人权益 法律不缺席

本站发表时间:[2021-03-03] 来源:京司观澜微信公众号 作者:
  “啃老”一词,大家并不陌生,有的成年子女不仅衣食住行全靠父母,甚至挖空心思将长辈的养老钱据为己有。近日最高法发布一起“强行啃老”典型案例,随观澜君来了解下
  9旬老人遭儿孙“强行啃老”

  2017年1月13日,龚某华及其女儿龚某将龚某华的母亲,92岁的周某,带至农村信用社某营业厅,对其账户进行挂失,取出存款24万元并存入龚某账户。
  周某系文盲,上述柜台业务办理均由龚某操作,银行业务员需要周某拍照确认时,龚某将坐在轮椅上的周某推到柜台摄像头前拍照,再推回等候席,将材料让周某捺完印后再交给银行业务员。龚某、业务员均未和周某进行交流。
  周某诉至法院称,龚某华及龚某以帮助办理银行存款为由,将其骗至银行并转走存款,周某得知后,要求龚某返还,遭到拒绝,故诉请龚某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周某在龚某华将其存款取出并转移时对该项事实并不知情,龚某华在未取得周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周某的存款转移到个人账户占有,其行为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所有权,应当返还存款。
  关于龚某认为案涉存款系周某赠与给龚某华的抗辩,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根据周某的陈述,龚某华取得其存款的行为并非出于其自愿给付,故对龚某的抗辩,不予采信。该院判决龚某返还周某24万元。
  案例分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对于可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并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
  公民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老年人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是否资助成年子女由其自由决定。但老年人由于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原因,往往难以有效管理、处分自有财产,在此情况下,子女更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父母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加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势在必行。《民法典》从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增设居住权规定,到尊重个性化继承,扩大遗赠扶养范围等,全方位提升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
  1、意定监护免除后顾之忧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一规定明确了意定监护制度。老年人在意识清楚的时候,可以指定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提前消除了近亲属之间的争议,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2、保障老人老有所居
  《民法典》第366条确定了居住权的概念,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老年人可以通过生前订立合同,确保自己对过户给子女的房产的居住权利,明确再婚配偶的居住权,避免陷入“以房养老”骗局后无房可居。
  3、保护老人遗嘱意愿
  《民法典》明确了录像、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对录像、打印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具体规范。老年人立遗嘱时,有了更多的技术手段选择,为固定遗嘱内容,确定老年人真实意愿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法典》关于公证遗嘱的效力也做了修改,将遗嘱的时效性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充分尊重和保护老人的意愿。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扩大遗赠扶养范围
  《民法典》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这项规定给老年人老有所依提供了更多选择和保障。老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自己信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养老机构也可以成为受遗赠的对象。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老助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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