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5月16日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关于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决定在广东省的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各划出一定范围的区域试办经济特区。
1991年5月16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就如何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提出了11条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