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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家的儿女》中的这些法律细节,您看懂了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1-10-22] 来源:石景山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最近《乔家的儿女》正在热播,该剧讲述了从上世纪70年代起乔家五个孩子在艰苦岁月里互相扶持、努力生活的故事。该剧从播出起就收获了不俗的口碑,除了精良的剧情设计之外,剧中还隐藏着许多法律上的小细节,下面就带大家来回顾一下吧!

问:李和满欺负三丽,给三丽留下了极大的童年心理阴影,那么李和满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法官说法:

《刑法》中强奸儿童与猥亵儿童在目的和行为方式上存在区别,强奸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行为方式是发生性关系的奸淫行为,而猥亵儿童则是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没有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行为方式是对儿童实施性侵以外的淫秽行为。

剧中李和满的行为如何认定,要看李和满对三丽不轨时的目的是不是想要发生性关系,采取的行为是性侵、还是性侵之外的下流淫秽行为。若李和满是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而对三丽实施性侵,由于一成的及时发现而未得逞,那么李和满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若李和满并不是想发生性关系,对三丽采取的是性侵之外的淫秽行为,那么其行为属于猥亵儿童。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问:三丽被李和满欺负,乔祖望向李和满索要钱财私了,乔祖望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官说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剧中乔祖望得知三丽被李和满欺负之后,抄起一把刀冲进了李和满家,观众都以为乔祖望只是去教训一下李和满,但是从后续剧情发展来看,乔祖望却向李和满要了一笔钱。如果乔祖望在一开始就是以索要钱财为目的,用告发李和满对三丽的不轨行为相威胁,或者以暴力相恐吓,且最终索要的钱财数额较大,那么乔祖望的行为便构成敲诈勒索罪了。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李和满欺负三丽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乔祖望也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捍卫三丽的权益,而不是借此由头向李和满索要不义之财。所以,如果我们在生活中遭受了不法侵害,一定要积极通过正当途径捍卫自身权益,第一时间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乔祖望将四美送养,收养人是四美二姨介绍的沈老师夫妇,当二姨夫质问起二姨的时候,二姨说:“那都是有正儿八经民政局收养手续的!”那么剧中的收养是否真的“正儿八经”呢?

法官说法:

剧中,乔家属于单亲家庭,乔祖望独自一人抚养四位子女,生活一直比较困难,孩子们更是经常吃不饱饭,乔祖望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四美则属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人分别满足法律上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四美的沈老师夫妇没有子女,有抚养教育四美的能力,从人物设定来看显然也满足法律上收养人的条件。由于四美母亲早已去世,因此乔祖望送养四美可以单方送养,而沈老师夫妇则是共同收养四美,且无论乔祖望送养还是沈老师夫妇收养,双方都是自愿的。

此外,尽管剧中没有直接透露四美当时的年龄,但乔祖望在送养前特意询问过四美的意见,四美对于要被送去和沈老师夫妇一起生活表示非常愿意,所以送养也征得了四美本人的同意。

因此,剧中沈老师夫妇收养四美的桥段确实属于四美二姨所讲的“正儿八经”,是合法合规的收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问:叶小朗偷偷将一成的资料稿子抢先在报纸上发表,侵犯了一成的什么权益?

法官释法:

发表权是著作权中的首要权利、著作权人身权之一,是作者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包括发表作品的权利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只要未经作者的同意,将其尚未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就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

剧中叶小朗在机缘巧合之下接触到了一成的稿件,当时稿件尚未公之于众,但随后叶小朗却悄悄将偷来的稿件抢先发表,使得一成的稿件在未经本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公之于众,刊登在报纸上,因此叶小朗的行为侵犯了一成的发表权。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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