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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隐私权范畴 公民 “私人生活安宁”不容侵犯!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30] 来源:京法网事 微信公众号 作者:
  关键词|隐私权私人生活安宁
  日前,多位知名艺人飞行里程积分被盗刷,在网络上引发热议,个人信息安全再次成为全网关注的焦点。在我国,公民隐私权都包含哪些内容?隐私被侵犯该如何合法维权?
  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定与宁静免受他人的不当侵扰和妨害,主要包括日常生活安宁、住宅安宁、通信安宁等。
  《民法典》“人格权编“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意味着对隐私权的定义被进一步完善,更赋予了“私人生活安宁”这一重要公民权利的人格权属性。体现了国家对公民隐私的尊重和维护。日常生活中,扰乱私人生活安宁的案例不在少数,《民法典》生效后,接到骚扰电话、短信、或者朋友圈被微商刷屏等行为均可能构成对公民私人生活安宁的侵犯。
  典型案例
  小张报名某教育机构,成为该机构学员,在入学信息表上留存了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信息。随后不久,小张便接到某商家电话,声称其与上述教育机构合作,能够为学员提供低廉的教材、教具。小张明确拒绝,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该商家多次以短信、电话的方式向小张推销书籍、文具等,并通过申请添加小张为微信好友的方式,向其不断推送产品信息。小张认为该教育机构通过提供教育服务获悉了其基本个人资料,在小张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商家,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使得小张被无端骚扰,打扰了其学习计划及生活安宁,严重侵犯隐私权,故小张将该教育机构诉至法院。
  法官解读
  提起对隐私的侵犯,为大众所熟知的往往包括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行为。侵犯公民隐私,往往同时导致个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和名誉受损。互联网时代,个人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家庭住址等信息的泄露往往会使个人遭受无尽之商业广告、短信推销的骚扰,影响到个人安宁的生活秩序,侵犯到私人的生活空间。无论从法理上讲还是从现实生活,“私人生活安宁”对于个人而言,既是重要的人格权利,也是安居乐业的生活基础。《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意味着“私人生活安宁”终被确认为人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民法典》的明确保护。
  具体到本案,小张提供给教育机构的信息虽不涉及人格尊严,将之泄露也不会造成小张名誉损失或者社会评价降低。但是,地址、电话、身份信息属于小张的私人信息,教育机构对这些信息的披露和滥用使小张遭受非其所意愿的滋扰,从而影响正常的安宁生活。故该教育机构构成对张某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私人生活安宁不仅意味着一种安然有序的外在秩序,也是从容不迫的内在生活状态。进而言之,私人生活安宁不仅关乎个人的安居乐业,也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
  从隐私权范畴看,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进一步充实了隐私权的内涵和适用范围。这意味着,“侵犯隐私”不仅局限于此前人们熟知的各种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行为,其他任何可能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或构成严重“扰民”的社会现象,如各种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以及噪声、烟尘等各种环境污染等,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
  《民法典》对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的进一步完善,体现了人文关怀,也宣示着人格尊严的重要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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