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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本站发表时间:[2021-04-28] 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作者:

“净网2020”专项行动以来

北京市公安局网安部门

积极开展网络安全执法监督检查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

网络安全义务的违法行为

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有力维护了网络秩序

净化了网络空间

01

案例一

2020年4月,网安部门检查时发现,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公司网站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导致网页被篡改。

事发后,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指导涉事单位对服务器进行关停,并对单位内部全部系统开展排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漏洞,加强安全防护。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一万五千元、相关责任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

网安部门检查时发现,北京市朝阳区某建设公司财务报表管理系统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导致被黑客攻击并植入了非法信息,且无法对黑客进行追踪溯源。

2020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该建设公司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公司安全负责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三

网安部门检查时发现,北京某互联网公司网络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法律要求加强对网站所发布信息的管理,导致运营的APP被不法分子发布淫秽视频。

2020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行政罚款十万元的处罚。

04

案例四

网安部门检查时发现,北京某互联网公司网络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法律要求加强对网站所发布信息的管理,导致网站存在违法信息。

2020年3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行政罚款十万元的处罚。

公安网安部门将持续开展

网络违法乱象清理整治

依法查处各类不履行

网络安全义务的违法行为

加强网络空间安全治理

各网络运营者要落实主体责任

依法履行网络运行安全义务和

网络信息管理义务

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段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