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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重阳敬老情 法律服务暖人心

本站发表时间:[2021-10-14] 来源:京司观澜微信公众号 作者:

岁岁重阳,今又重阳

在古代,重阳节是

登高望远、饮酒赏菊、思乡抒怀的日子

传承至今

又添加了尊老敬老的内涵

敬老爱老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养老护老

是全社会应尽的共同责任

今天是重阳节

跟着观澜君一起来看

首都司法行政系统的暖心举措

市法律援助中心

推进老年人法律援助专项服务

重阳节前夕,市法援中心开展助老敬老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通过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有奖知识问答、发放宣传品等多种服务形式,向社区居民宣传公共法律服务的渠道、内容和平台,特别为老年群体普及法律援助法的相关内容,律师现场解答老人提出的关于遗嘱继承、房产买卖、产品质量等法律问题。百余名老年人参与活动,纷纷为服务内容和形式点赞。

市法援中心将继续关爱老年人,积极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如果老年朋友们遇到子女拒绝赡养、家庭财产纠纷、医疗事故纠纷、个人权益受到侵犯等,可以拨打12348热线咨询求助。针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年群体,市法援中心还推出法律援助绿色服务通道和上门服务等便民举措,为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保驾护航。

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在本月集中开展助老敬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维权活动,期间将积极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包括告知承诺制,开通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便民窗口,对于确因行动不便无法提供现场服务的老年人、残疾人,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上门服务或者通过异地协作提供服务;同时落实《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为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供先行法律援助。

首都公证行业

推出多项敬老爱老举措

全市公证机构借助“敬老月”活动,在10月18日至24日期间开展“集中办理遗嘱公证服务周”,提供遗嘱公证的线上线下咨询、预约,并设立专人专岗,充分满足遗嘱公证办理需求。

全市25家公证处对申请办理公证遗嘱时已年满70周岁的老人,免收公证费用。对老年低保户、经济困难户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持续推进“综合性公证养老”服务。全市部分公证机构以“家事服务顾问”方式,针对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设计个性化的公证法律服务方案,“一站式”解决养老、监护、财产传承、纠纷调解等常见问题,使老龄群体实现安心养老、智慧养老、幸福养老。

对行动确实不便、患病残疾,无法亲自来公证处办理公证的老年人,实行预约上门服务;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且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的公证事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实现“最多跑一次”。

开辟老年人办证窗口,对老年人申办公证普遍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在公证机构接待窗口配备适老用品,或由专人引导和协助,为老年人接受服务提供便利。

全市公证行业深入社区、村、养老福利机构、养老服务驿站,开展老年人法律维权讲座和咨询。结合老年人特点,重点就大家关心的赡养、监护、婚姻、遗产处置、居住权以及预防诈骗等法律问题进行宣传讲解,并针对继承权公证、遗嘱公证、委托公证、赠与合同公证等与老年人生活息息相关的公证事项办理流程进行讲解,为老年人提供贴心全面的公证法律咨询服务。

我国多部法律都有关于

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内容

一起来看

受赡养权和扶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解读:赡养和扶养老年人不仅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老年人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子女;二是配偶;三是兄弟姐妹;四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人和扶养人应当在经济、生活、精神上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婚姻自由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解读:未婚、离婚、丧偶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老年人的子女、亲属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赡养人亦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自主处分财产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解读:老年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老年人有权自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以遗嘱的形式处分个人财产,子女、亲属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干涉老年人对于财产的处分权,不得夺取老年人的财产。老年人以分家析产或遗嘱的形式处分个人财产之后,赡养人不得拒绝赡养。

法定社会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解读: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保障和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国家正大力推进和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专业护理、住房保障、慈善福利、社区配套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经济困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等情况特殊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享受社会优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解读:老年人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充分尊重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老年人也可以通过各类组织,参与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学习和社会活动。

尊老敬老,陪伴尽孝

不只是这一天的主题

更是我们平时应自觉做到的事情

祝老年朋友

健康长寿、生活幸福!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