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2021年专题 > 维护公平正义 司法为民有温度 > 普法宣传

快递小哥遭解雇 法援出手讨公道

本站发表时间:[2021-12-17] 来源:北京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 作者:

明明是公司因快递业务站点外包而无法安排工作,快递员孟某却被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雇。因缺乏有力证据,孟某的维权之路困难重重,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结果均不理想。二审时,法援中心指派法援律师出手相助,能否为其讨回公道呢?

遭遇非法解雇 证据不足维权难

孟某于2017年9月入职A劳务公司,被派遣到B物流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大家的工作和生活节奏。从老家返京复工的孟某按照规定进行隔离,期间孟某从同事处得知其工作的快递业务站点被B物流公司外包出去了。3月31日,隔离结束的第二天,B物流公司与孟某商谈离职及赔偿事宜,但双方当天未达成协议,B物流公司让孟某回去等通知。

4月2日,原快递业务站点负责人杨某转告孟某,公司通知他4月3日到原工作地点。4月3日,孟某按时来到原工作地点,却看到工作人员正在进行外包站点物资交接及盘点,他无法正常工作。当天,A劳务公司邮寄返岗通知书给孟某,4月6日由他人代收,孟某于4月7日拨打通知书上的联系电话却无人接听,后屡次尝试联系B物流公司副总经理无果,返岗地点无从知晓。4月10日,他却收到了A劳务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于2020年4月1日至4月8日无故旷工为由将他解雇。

孟某认为对方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了劳动仲裁,提出A劳务公司和B物流公司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尚欠工资、加班工资等诉求,但因缺乏有力证据证明其并非无故旷工,仲裁委认为A劳务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定A劳务公司仅支付尚欠孟某的工资近1700元。孟某不服裁决,将A劳务公司和B物流公司告上法庭,但并未补充新证据,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与劳动仲裁一致的判决。他无奈提起上诉,并申请了法律援助。

法援律师发现关键证据促成调解

市法援中心依法批准了孟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由张炜律师具体办理。张炜律师认真查看案件材料,联系孟某了解前因后果,多方搜集相关证据。功夫不负有心人,张炜律师在网上查到了B物流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发布的北京分拨全工序外包流程招标项目的中标公告,证明了B物流公司快递业务站点外包的事实,并协助孟某收集了其与原站点负责人杨某的聊天记录、外包业务站点交接盘点表和快递邮寄信息等重要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了孟某在4月1日至4月8日并非无故旷工的事实。

张炜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孟某并非无故旷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提交代理意见如下:1、B物流公司称孟某在4月1日至4月8日无故旷工,实属歪曲事实。孟某并非无故旷工,而是因为B物流公司的快递业务站点外包而无法返岗。B物流公司在未与上诉人达成离职协议的情况下,虚构孟某故意旷工的事实以达到无需经济赔偿即可辞退孟某的目的,严重损害了孟某的合法权益。2、根据B物流公司与A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规定,如果员工严重违反B物流公司规章制度,应由B物流公司向A劳务公司出具《停保单》,A劳务公司确认该员工与B物流公司办结离岗交接手续后,方可为员工办结离职手续。A劳务公司向孟某邮寄返岗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然不符合双方《劳务派遣合同》规定的离职程序。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为尽快帮助孟某拿到欠付工资和赔偿金,张炜律师建议通过调解结案。在有力的证据面前,A劳务公司和B物流公司自觉理亏,也同意进行调解。在张律师的努力下,调解协议最终达成:A劳务公司和B物流公司向孟某支付一次性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2000元。孟某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并向张炜律师表达了感谢。

法小援有话说

快递员每天载着大大小小的包裹穿梭于大街小巷,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和快捷。但随着快递市场的迅猛发展,在加盟制或外包制较为松散的管理模式下,快递员合法权益受损案件时有发生。为切实保障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今年6月23日,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维护快递员的合法权益放在核心位置,提出多项任务措施,初步明确了做好快递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路径,以提升快递员在行业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小援这里也有份温馨提示,请“快递小哥”签收:如果您遇到劳动纠纷等法律问题,可拨打12348热线咨询求助,值班律师将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供稿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