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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劳务费到底应该由谁支付?

本站发表时间:[2021-12-01] 来源:北京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 作者:

六名装修工人干完A家居装饰公司的项目后,项目经理却称A公司未结算费用,无法全额支付劳务费,只能打欠条,打完欠条后也无故拖延,无奈六人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劳务费。A公司直接否认其与该项目经理和六名装修工人的劳务关系,那么这六名工人的劳务费到底应该由谁支付呢?一起来看法援律师如何助力农民工讨薪维权。

六名装修工人劳务费遭拖欠

2017年3月,在京务工的刘某等六名装修工人经介绍认识了A公司项目经理潘某,经潘某引荐,刘某等人来到A公司从事装修工作。潘某向刘某等人发放了盖有A公司公章的工牌、印有A公司名称的工作服,同时A公司为刘某等人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

装修工作完成后,潘某称,由于A公司尚未结清项目款,目前无法支付全额劳务费,只能向刘某等六人分别出具了拖欠工资数额的欠条。2019年初,一直未收到钱的刘某等人将A公司和潘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劳务费。因刘某等人系农村户籍,且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批准了六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由周春梅律师(现为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具体办理。

一审各执一词真相难断

一审中,A公司和潘某各执一词。A公司否认潘某是其公司员工,辩称其将装修劳务外包给了河北某劳务分包公司,为刘某等人购买保险、提供工牌等是应河北某劳务分包公司要求而为,与潘某签订劳动合同和结算工资的也是该劳务分包公司。刘某等六名装修工人则是潘某直接雇佣的,他们与A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故,A公司不应支付刘某等六人的劳务费。潘某则称,他在2015年入职A公司任项目经理,公司将部分家装项目分包给他,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进行费用结算。公司尚未与他结清刘某等人参与的装修项目费用,致使他无力支付刘某等人的劳务费,遂应由他和公司连带偿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和潘某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其为A公司员工,故刘某等人主张由A公司支付劳务费缺乏事实依据,判定由潘某支付刘某等人被拖欠的劳务费。刘某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提起上诉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二审改判两方连带支付

二审前,市法援中心通过“绿色通道”批准了刘某等六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周春梅律师继续办理此案。周律师与刘某等人进一步沟通案件细节,认真梳理各方证据,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是刘某等人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都是由A公司指定的,A公司为刘某等人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办理了工牌,发放了印有该公司标识的工作服,且刘某等人实际为A公司提供了劳务,A公司为刘某等人参与的装修项目出具了工程保修单、报价单、专用收据等。二是潘某与A公司是何种关系, 与河北某劳务分包公司是何种关系,均与刘某等人无关。现刘某等人按照A公司的指示完成了相关工作,该公司就应当支付劳务费。

与此同时,潘某也补充了新的证据,以证明其是A公司的项目经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人在应聘及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有理由相信其是为A公司提供劳务,潘某作为项目经理对刘某等人进行直接管理,故刘某等人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劳务费,最终判定潘某和A公司连带给付刘某等人拖欠的劳务费。

法小援有话说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但他们的合法权益有时却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在建筑、家装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存在非法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乱象,导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农民工和行政执法机关难以确定拖欠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

为此,已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第三章分情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另外,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将可能被处以罚款,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法小援提醒广大用工单位一定规范合法用工,否则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供稿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于平平]